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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学金申报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奖学金
(一)考评当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考评当年办理休学手续的
(四)考评当年有缺考课程者
(五)考评当年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含必修、选修)第三条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择优推荐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第四条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比例分别为学生总数的2%、6%、8%,奖励金额分别为每人800元、500元、300元第五条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尊师爱友,关心集体,身心健康,讲文明、懂礼貌,道德品质优良
(三)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及公益活动,体育达到大学生合格标准第六条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在每年9月中旬评出,毕业学年的奖学金在5月底前评出,学校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第七条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班级评议每年9月初,各班按照上学期学生学习成绩和操行表现进行综合排名,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筛选,由班级推荐校内奖学金候选人
(二)公示将校内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班级公示3天后,无异议后报各教学院
(三)教学院审核各教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对本单位获奖学生进行进一步审查,确定校内奖学金人选
(四)上报各教学院将校内奖学金学生信息汇总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第八条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各教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奖学金发放汇总表,原件报学生资助中心,复印件存档
(二)经学校审批后,由学生资助中心将学生名单和账号报财务处,财务处将奖学金直接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第三章附则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此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可同时获得第十条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第十一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教学院初评结果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所在教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诉,经综合审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院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原《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