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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思考为什么法律要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当的动机;必须符合法律授权自由裁量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基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合情合理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行政公正、公平原则
1、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比例原则※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公益)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私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
三、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的涵义行政公开就是要求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二)行政公开的内容
1、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公开这里的“法律”应理解为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它一切具有参照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行政信息的公开公开明示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程序、行政标准、行政时限、惩戒办法等获取政府的信息是公众的权利除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密的,行政主体应该及时、充分、迅速的提供相对人要求的信息,并允许新闻媒体报道和公布
3、行政过程公开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过程都让行政相对方参与或者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若干决定或者影响行政相对方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让行政相对方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4行政决定公开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方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方有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如果应当依法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四、行政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在设置法律程序的目标追求上,效率和公正是两种基本价值取向讨论效率与公正公开是否相互矛盾?
五、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原则《行政许可法》在我国第一次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一、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特征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该项权力并对行为的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应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受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机关第一,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第二,行政机关是执掌和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它有别于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第三,行政机关是具有执行性质的机关,在我国,它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第四,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A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C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公务员的含义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注意《公务员法》的界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与特征含义行政许可是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理解法律一般禁止思考为什么存在法律一般禁止?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管理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制裁行为
一、行政强制的基本理论-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种类◎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根据行政强制行为适用的目的和程序等不同,行政强制可分为两种类型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执行,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1概念与特征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是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行为的采取的强制措施◎手段性◎非制裁性◎暂时性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采用强制的目的是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主体为行政机关与法院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法义务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相对人直接采取执行性强制措施,如公安、海关、税务、工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部门;另一种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强制执行,这种执行方式占多数
八、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政行为,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发展需要的一种特殊行政行为,其特殊性表现在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与相对人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相应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合同行为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标固定化,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合同既有国家行政的特点,又有合同的一般特点行政特点和合同特点的结合,构成了行政合同的特征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行政合同是执行公务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利益3行政合同属双方行政行为,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某些单方面的特权,如监督权、指挥权、合同变更权、解除权等
5.从理论上说,行政合同纠纷应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第一节行政程序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程序的概念所谓法律程序,就是法律行为从起始到终结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构成法律程序过程的不外是行为的步骤和行为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行政程序属于法律程序范畴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行政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行政程序是由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行政程序是与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相对称的
(二)行政程序的特征
1.法定性行政程序本身是法律程序,各个国家一般都是通过对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来达到对行政行为的制约当然,并不是任何的行政行为的程序都有必要法定化,只有那些能够对行政行为产生控制功能的程序,才有必要成为法定程序
2.多样性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程序的多样性
3.整体性首先,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任何行政行为都有反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形式要求其次,国家法律规范行政程序意味着,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在进行行政法律活动时都必须遵守预定的行政程序,任何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都将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将影响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和情况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向行政相对方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公开公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公开
(二)行政信息的公开
(三)行政过程公开
(四)行政决定公开体现公开原则的主要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行政参与制度;教示制度等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者偏见的因素程序公正不仅包含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公正,而且包含心理认知上的公正公正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对待上的公正
(二)事实认定上的公正
(三)处理上的公正最能体现公正原则的程序制度主要有
1、辩论制度;
2、听证制度;
3、回避制度;
4、职能分离制度;
5、合议制度;
6、调查制度
(三)参与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能公开的要尽量公开,以便为相对人所了解,除非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应保障行政相对方在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阅览卷宗权、申请复议权等
(四)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效率原则主要通过下面的制度来实现◎时效制度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格式化制度这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文书应当规范化、标准化◎不停止执行制度由于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当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或者复议时,非有法定情况,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复议,从静态角度而言,它是一种法律制度从动态角度来看,它是一种活动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概念可表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系统内的救济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进行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有关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解决行政案件的全部活动◎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而且这种原告和被告是恒定且不能交换的
二、行政诉讼的种类◎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行政赔偿之诉◎履行之诉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行政诉讼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与其他诉讼不同的原则,主要有
①选择复议原则;
②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⑥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思考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诉讼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是否穷尽了行政救济手段
6、必须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起诉归纳法定的时效期间
(三)行政诉讼阻却
1、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思考◎为什么会存在此种情形?◎为什么要对被告的改变权加以限制?◎如何对被告的改变权加以限制?注意原告不同意撤诉,或法院审查原告撤诉申请不予同意,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作为原告起诉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
2、撤诉◎申请撤诉申请撤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首先,申请人只能是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次,必须由原告自愿提出;再次,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在判决或裁定宣告前提出;最后,申请撤诉应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视为撤诉是指原告虽不主动申请撤诉,但其行为可使人民法院推论其有撤诉的意思表示视为撤诉一般适用下列情况一是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或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二是原告在法定期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也可按自动撤诉处理视为撤诉也应由法院作出裁定思考撤诉的法律后果?
3、缺席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3被告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是在人民法院查清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的缺席判决书等同于对席判决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