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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限制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弓I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方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退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削减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爱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方法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担当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详细方法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须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托付下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国家依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依据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状况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书目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书目作出补充规定第七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专家库专家应当熟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阅历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提出审查看法,并对该看法负责第八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担当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精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担当法律责任其次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四对建设项目拟实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看法;(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看法;(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确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状况困难,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