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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规范危险废物申报、判定、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放射性废物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二、工作职责第四条生产管理部是危险废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危险废物的申报、判定、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相关档案建立工作第五条公司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公司危险废物申报流程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工作第六条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危险废物管理第七条公司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将本单位填写的危险废物申报表报公司危险废物主管部门若因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致使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特性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危险废物主管部门报告,公司危险废物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危险废物变更报告对危险废物档案进行更新第八条经公司危险废物主管部门已经判定为危险废物的废物,所在单位应在其指导下,处理处置之前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工作,并在堆放点进行危险废物标识,不得发生渗漏、飞扬、挥发、散落等情况,造成环境污染
四、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管理第九条危险废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回收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第十条负责销售、转移危险废物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违规操作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危险废物需要转移前24—48小时通知危险废物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置,若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能及时通知造成危险废物发生泄露、飞扬、挥发、散落等情况,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环境污染事故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装车时必须有人在现场进行监督,在装车完成后在装运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后,危险废物装运车辆方能离开第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危险废物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
五、罚则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危险废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九)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第十五条对有十四条(
一、
二、
四、
六、
七、八)各款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以100元/次的处罚,对于造成危险废物流失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责任人,根据《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进行相应处罚第十五条对有第十四条(
三、
九、十)各款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次的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