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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疗救助项目救助办法为发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宣传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公益理念,助力健康扶贫和健康中国建设,江苏省**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慈善基金会”)设立“**医疗救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与合作医院、医院基金会共同开展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家庭经济负担为了规范项目运行,明确各方职责,更好服务于贫困患者,特制定本救助办法第一章救助对象及条件第一条本项目救助对象为在合作医院住院就诊的贫困患者,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一)建档立卡、精准扶贫、低保户家庭;
(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或“五保户”家庭;
(三)国家、省、市、区政府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四)国家、省、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五)低收入家庭(符合当地对于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六)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本项目优先救助符合上述第
(一)至
(四)项条件的贫困患者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家庭,不享受救助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2处及2处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或人均住房估值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标准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的;
(四)存在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况第三条原则上对已接受过本项目救助的患者不再重复救助第二章救助范围与标准第四条本项目在各合作医院的年度救助金额由**慈善基金会与合作医院及医院基金会的协议确定第五条救助范围及标准由**慈善基金会与各合作医院、医院基金会协商确定,制定《**医疗救助项目病种及金额标准》第六条具体患者的救助最高金额应受以下比例限制
(一)对非系统结算贫困患者(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救助比例不高于住院费用总额的25%;
(二)对系统结算贫困患者(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救助比例不高于住院费用总额的20%;
(三)对系统或非系统结算贫困患者(职工医保),救助比例不高于住院费用总额的15%;
(四)对系统结算医院关账可知实际自费金额的贫困患者,救助比例不高于医保结算后自费金额的60%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救助范围和标准原则上不应突破;但根据贫困患者的疾病、贫困情况,确需突破的,应向**慈善基金会报备(与合作医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对患者的实际救助金额以审批结果为准,最高救助限额不高于人民币20万元/人,且不得超过住院费用总额的100%o第三章救助方式第九条救助款按如下方式进行拨付
(一)三方合作救助款项由**慈善基金会捐赠给医院基金会,医院基金会对贫困患者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患者,医院基金会将救助款拨至医院账户,经医院账户拨至患者住院账户;
(二)两方合作**慈善基金会直接对贫困患者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患者,**慈善基金会将救助款拨至医院账户,经医院账户拨至患者住院账户;
(三)如有特殊情况,由**慈善基金会与合作医院具体协商确定第四章救助流程第十条本项目救助流程如下
(一)就医申请患者到合作医院住院就诊,符合救助条件并自愿申请救助的贫困患者向医院、医院基金会领取或登陆合作医院官网、**慈善基金会官网下载《项目知情同意书》、《**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二)材料提交患者或患者家属将纸质申请材料交至医院或医院基金会,并在**慈善基金会助医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助医平台”)提交线上申请(微信扫描申请表上二维码或关注“江苏省**慈善基金会”);
(三)材料审核医院基金会或**慈善基金会在助医平台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患者或患者家属;
(四)救助实施对审核通过的贫困患者实施救助;
(五)受助办理患者出院前前往医院项目对接部门或医院基金会办理受助手续,签署《受益确认及调查问卷》,医院项目对接部门或医院基金会在患者住院纸质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费用清单原件上加盖**资助章,并将患者住院纸质发票复印件(加盖医院章)或电子发票(加盖**资助章)、出院记录及《受益确认及调查问卷》等材料电子件上传助医平台第五章各方权责第十一条患者及其家属
(一)有权在申请通过后获得救助;
(二)应符合本项目的救助条件,填写并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第十二条合作医院及医院基金会
(一)有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有权要求**慈善基金会及时支付捐赠款或救助款;
(二)应负责向医务人员及患者积极宣传本项目,积极发现潜在受助对象并向其告知救助申请流程并发放申请材料;
(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与**慈善基金会的协议、本办法及**慈善基金会就本项目制定的其他指导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救助项目贫困情况审核注意事项》、《江苏省**慈善基金会助医系统医疗救助项目医院工作手册(试行)》等),保证严格审核,保证将**慈善基金会捐款用于本项目第十三条**慈善基金会
(一)有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有权制定、修改本办法及本项目的其他指导性文件,有权要求医院、医院基金会遵守本办法及本项目的其他指导性文件;
(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与医院和医院基金会的协议、本办法及项目其他指导性文件,保证及时支付捐赠款或救助款第六章救助终止第十四条如受助者有如下情况之一,**慈善基金会、合作医院及医院基金会有权停止救助并要求受助者退还救助款
(一)申请材料不实的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足够救助的;
(三)与合作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第十五条本项目合作医院或医院基金会有如下情况之一,并和**慈善基金会协商无果的,**慈善基金会有权减少捐赠金额、救助金额,直至终止与医院及医院基金会的合作
(一)将**慈善基金会捐赠款通过各种方式挪作他用的;
(二)未使用助医平台进行审核、备案、上传材料的;
(三)实际发放救助款与经审核并在助医平台备案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本项目其他指导性文件规定的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项目下设单病种困难患者救助子项目,如“**心悦律动”等,本项目及下设子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慈善基金会在征求合作医院、医院基金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解释权归**慈善基金会所有第十八条合作医院、医院基金会对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