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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上海市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第一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沪市监标技2023(385号))的要求,本标准的制定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由上海市市容环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二、标准编制目的和意义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加快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上海位于长江入海口,既要紧抓长江经济带的机遇,也将全面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船舶污染防治是长江大保护的重要环节,由于船舶流动的特殊性,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都有污染物产生,所以建立规范、合理、高效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极为重要目前,国家针对船舶水污染物先后出台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以及《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上海市也相应制定了《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考核规定(试行)》等,从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由于部分船舶停靠区域存在监管盲区,常存在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乱倒偷排现象,且上海港码头建设较早,大部分码头不具备接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能力,大多需通过船舶流动接收为船舶提供水污染物接收服务本标准的制定可以填补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要求方面欠缺,进一步规范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行为,最大限度减少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对水域环境和水质造成的污染
三、编制过程、标准初稿阶段12022年7月-12月,开展了《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收集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研究》,通过广泛调研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作业方式、作业设施设备、作业监管模式等,并认真对照国家、上海市和其他城市船舶污染物收集相关政策标准等,形成了标准草案及研究报告,于12月通过结题验收,为标准的正式编制奠定了坚实基础2023年9月-2024年3月,标准编制组多次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完善,认真对照相关标准规范编制要求,通过认真调研,反复推敲,以期达到较好效果在编写的过程中,编制组参阅了其他相关标准,努力做到合理借鉴、大胆创新、结合实际、切合要点,形成了标准初稿、标准征求意见阶段22024年4月-6月,编制组通过发函方式向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单位、船舶运营企业、高校等31家相关单位定向征求意见,累计收到31家单位共计12条反馈意见2024年7月-9月,编制组逐条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和讨论,并通过召开专家征求意见会向行业专家、标委会专家征求意见,编制组逐条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和讨论,累计收到12条反馈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下一步计划于2024年9月T0月在市绿容局和市场局公开征求意见
四、编制原则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1通用性编制组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对相关部门进行访谈以及实地调研等方式,对上海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现状进行了充分调研,确保标准技术内容普遍可达2一致性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等规定,确保标准内容与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的一致性3可行性广泛收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相关管理部门、接收单位、船舶运营企业和高校等的要求和意见,作为标准编制的依据,内容具有可行性
五、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1、标准适用范围《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提出了船舶垃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控制要求船舶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生产垃圾主要由生产过程产生,对其的处置已包含在港口的正常生产作业工作范围内,本标准主要针对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提出要求交通运输部《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TS/T175-2019以下简称《部指南》对船舶生活垃圾定义为船舶工作人员和乘坐人员在船上的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船舶生活垃圾内涵和范围与《部指南》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DB32/T310001—2020一致《部指南》对船舶含油污水的定义为“船舶运营中机器处所产生的油污水”,将含货油的油污水归为化学品洗舱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也为化学品洗舱水,针对化学品洗舱水设置有专门的洗舱站进行接收处置因此,本标准适用范围在参考《部指南》、《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2018、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DB32/T310001—2020等相关文件的同时,充分结合上海市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实际,明确船舶水污染物范围为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共三类船舶水污染物
2、基本要求本标准从接收单位、接收设施、作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接收单位方面,对船舶配置、靠泊位以及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后续无害化处理原则等进行规定;接收设施方面,对接收标识牌、储存容器、配套装备、防污染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作业人员方面,对作业人员操作要求、培训等方面提出要求接收设施类型包括固定接收设施和流动接收船,两类接收设施在设施设备配置方面既存在相似性也存在部分差异,因此本章节对相似性要求采用接收设施进行统称,如接收设施应设置接收标识牌,配置数量和容积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和储存要求的储存容器,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差异性要求按流动接收船和固定接收设施分别提出,如流动接收船应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北斗系统等,固定接收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且靠泊位应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接收需求同时考虑到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等三类船舶水污染物的特性和接收作业方式的不同,提出差异化接收设施要求船舶生活垃圾存在垃圾分类相关要求,提出生活垃圾储存容器应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分类标识应符合DB31/T1127相关要求,分类投放收运应符合DB31/T1370相关要求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采用接收软管进行接收,提出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配置提升装置,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污水提升泵、截止阀和计量等装置含油污水具有易燃等性质,根据其特性,提出船舶含油污水储存容器应具有防静电功能,接收软管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宜选用防静电的材料,接收含油污水的流动接收船和塞船应符合防污染双舷双底结构要求
3、日常作业要求船舶生活垃圾与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作业方式不同,因此,本标准作业要求部分分为通用要求、船舶生活垃圾接收作业要求、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接收作业要求等三部分一般要求部分,根据三类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共性要求对接收作业前、接收作业时和接收作业完毕后等阶段提出要求船舶生活垃圾接收作业部分,充分考虑《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0L公约)》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对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不同,结合《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船舶在本市交投船舶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存放船舶生活垃圾,并交付给相关收集、运输单位,因此,提出接收单位应按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进行船舶生活垃圾分类接收、分类储存,若发现所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作业人员应指导船员进行重新分类同时,对船舶生活垃圾接收作业流程、接收后的储存、清运以及场地清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部分,从接收作业前确认排水孔有无堵塞、接收软管有无膨胀、磨损、漏泄情况,到作业时确认接头橡皮圈有无缺损断裂情况以及法兰、抽吸压力、防漏措施、防污染措施、作业安全等,及作业完毕后接收设备存放、储存容器密闭等进行了规定
4、应急保障作业要求本标准从保障作业、应急作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针对保障作业,对节假日及举行重大活动期间、352以上的高温期间保障要求进行了规定;针对应急作业,从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以及自然灾害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期间应急作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六、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国内外相关标准更加注重于船舶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设置、船舶水污染物管理程序完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要求上较少涉及
七、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国内针对船舶水污染物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各地也相应发布一系列相关标准,如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DB32/T310001—
2020、浙江省地标《内河船舶水污染物收集、接收、处置管理规范》等在实施方案方面,交通运输部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部分城市如厦门市、武汉市、常州市、苏州市等编制出台了《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均对船舶水污染物管理及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设置提出了要求,未涉及船舶污染物收集作业服务要求在行业规范方面,大多数偏向废弃物管理,较少涉及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行为要求国外针对船舶水污染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欧盟出台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0L公约》《港口船舶废弃物接收设施-港口船舶废弃物收集》《关于船舶产生的废物和货物残渣的港口接收设施》;日本出台了《海洋污染等及海上灾害预防法》《港口接收船上废物指南草案》;德国出台了《汉堡市船舶废物处理法》,均对船舶水污染物的排放、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设置以及船舶水污染物管理提出了要求国外更加注重于船舶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能力设置以及管理程序的完整,接收行为规范上涉及较少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无
九、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为使标准能够更好地发挥规范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作用,建议如下一是对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的宣传贯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宣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行业条线的培训,使标准的实施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对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标准执行中的问题,不断修改完善,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对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相关配套的管理规范进行梳理、更新、协调和制定,加快建立健全符合上海城市特点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管理规范体系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