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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金盛附加美满人生条款第一条合同的构成《金盛附加美满人生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依您⑴的申请,经列于保单首页后始生效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条款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若上述构成本附加条款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本附加条款的英文简称Gio第二条免可保性证明,增加保险金额在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周岁⑵之前,您可于被保险人结婚、生子、第个保险合同周405年日⑶,以被保险人当时之年龄计算保险费,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无须可保证明,但增加之保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主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且每次增加之保险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5,0007C o第三条增加保险金额的申请由您(您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投保单,并凭经我们认可和核实的相关证明向我们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通过后,就增加的保险金额签发投保单您增加保险金额的权利自被保险人结婚、生子、第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日起天内不行使而消灭560第四条适用范围
一、若您已根据主保险合同申请减额交清的,则本附加条款不适用;
二、若您已依本附加条款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则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该增加的保险金额;
三、本附加条款只适用于以标准体承保的客户名词释义您⑴主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周岁⑵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保险合同周年日⑶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本页内容结束]GI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