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植入性医疗器材、高值耗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医院库房要保证临床所用植入性医疗器材、高值耗材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要按照规定履行索证程序,确认生产厂家的合法资质第二条手术室及临床科室禁止使用未经医院招标购入的植入性医疗器材、高值耗材产品第三条临床操作或手术中置入的所有内置物(如骨科内固定钢板、外科吻合器、补片等)术前必须进行医患沟通,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在《植入器材使用同意书》上签字第四条术前谈话中应说明选择的类型,使用的目的、价格以及不良反应手术记录中应记载植入内置物的厂家、类型、数目第五条术中所用植入性医用器材的产品合格证应粘贴在手术记录中第六条提供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材科室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材产品的出库登记、使用登记,登记本保存期限十年以上,以备产品质量追溯第七条在《植入性医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书》中不需要设备科和医务科签字设备科、院感办负责器材的购入及质量僦,并备案医务科负责检查病历中是否填写《植入性医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书》及粘贴产品合格证第八条发现私自购入、使用植入性医用器材,由医院院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医务科检查病历中如无《植入性医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书》及未将产品合格证粘贴于麻醉记录单背面,将纳入科室质量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