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医师及医技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医师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二)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三)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抗菌药物及手术分级等管理制度
(四)凡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完善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后按规定程序申报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分别交院办、医务科和所在科室留档
(五)新进医师均应参加岗前培训,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掌握各专业诊疗常规,并熟练应用于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六)参加规培的医师结束规培回所定科室后,由科主任根据其工作情况决定其开始单独执业的时间,在未单独执业以前,科室应指派指导老师指导其所有临床工作第二条技师系列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
(一)医务科严格审核技师系列人员资质技师系列人员执业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技师人员,须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分别交医务科和所在科室留档
(二)取得技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后科室考核合格报送医务科审核其执业资质,在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三)具有技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新进人员,无论有无工作经历,所在科室均要指定带习老师一对一帮扶1个月,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后方能独立执业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
(一)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药剂科、医务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四)取得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医技人员执业申请审批表》,经科室考核合格后报送医务科审核其执业资质,在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新进人员,无论有无工作经历,所在科室均要指定带习老师一对一帮扶1个月,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后方能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第四条违规处理发现因本人原因违规一次,给予警示谈话,发现两次,推迟一个月授予独立执业资格,发现三次,停止工作到相关部门待岗培训;如应科室带习老师不履职,纳入医疗质量考评管理并按相关规定扣科室考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