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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实施诊疗技术(项目)的规定为确保诊疗技术(项目)安全、有效,切实规避医疗风险,落实患者安全目标,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依据我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选择符合卫生部规定的诊疗技术(项目),不得使用已经废止或淘汰的诊疗技术(项目)诊疗技术必须依靠医院设备、技术能力支持及其他诊疗工作安全保障医院质量监管部门和各科室有责任对诊疗安全实施监控第二条在诊疗过程中,遇各种原因所致诊疗风险加大、治疗效果不确切、并发症难以控制、患者安全难以保障等情况,如重要诊疗设施设备、人员技术力量发生较大变异,诊疗技术难以顺利进行时,均需立即采取中止措施,规避或降低医疗风险,保障患者安全第三条中止诊疗技术(项目)一般由科主任作出决定,特殊紧急情况可由主管医师或手术医师决定,中止理由主要从权衡诊治利弊、确保患者安全角度出发中止措施要全面、细致、及时,在确保诊疗安全的基础上,做好相应的后续诊疗工作第四条中止诊疗技术(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禁止使用;
2、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3、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5、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6、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7、诊疗过程突发或新发严重不良后果,危及患者安全;
8、其他有必要立即中止诊疗技术(项目)的第五条发生中止诊疗技术(项目)行为,要立即向医院报告,并详细记录诊疗技术(项目)实施过程、发生医疗风险情形、中止缘由、中止时间、中止决定人、患者基本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书面报告医务科或院领导科室留存相关原始资料,病程记录予以相应记载第六条医院相关部门应根据诊疗技术(项目)中止通知及时到达相关科室,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患者安全和诊疗需求,必要时采取会诊、转院等相应措施,将不良后果降至最低限度第七条医务科与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将对中止诊疗技术(项目)情况予以调研、分析与评估,制定持续性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