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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第三条公司住所:日起至年月日)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第四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四十八条公司因前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五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的,“出资时间”必须填写,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出资时间”不填写或删去)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况(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第二次出资情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况(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A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七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A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A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