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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婚姻案件最新疑难问题分析主讲人王芳引言(略)
一、由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
(一)因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类型案例天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离婚案引发系列房产案该夫妻名下有十多套房产,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是做能源的,公司想对外进行投资,想投在房地产,想到按揭贷款,原则上是公民自然人购房,公司借用法定代表人、股东、妻子的名义来贷款购房,因法定代表人已购买过,因此已妻子名义购房,公司支付首付款和还贷三四年后,房价上涨,妻子要求离婚分割房产
1、公司做为原告起诉产权所有人,打确权诉讼,一套房子一个诉讼
2、公司有两套账,一套给税务局看,一套真实账目,给税务局看的账目中都未列明房子和购房款因此,在确权诉讼中如果将真实账目做为证据,则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等要承担税务、工商的法律责任夫妻为规避房屋限购令,借第三人名义买房,结果第三人发生纠纷或夫妻双方发生离婚纠纷;第三人同学、同事、远亲等
2.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借名买房,因一方发生离婚或继承纠纷;
3.公司投资不动产,借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包括配偶)名义购房;
4、利用家人有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房改房的购买资格,夫妻双方出资购房;老人去世、离婚都会导致房屋权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此情况下,子女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在此情况下,房屋仍旧属于长辈以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此类确权诉讼的审判认定思路
1.为规避法律的借名买房行为一般不支持诉求;
2.为利用政府住房照顾政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借名买房行为也不支持;
3.为规避银行借贷政策的借名买房一般会认可;执行程序中,夫妻非举债方能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债务性质,以保护自己财产份额?执行法官会怎么做?反映出我国婚内非常财产制度缺失、债务清偿制度缺失这种情况下能否由被执行人配偶主动提起确认债务性质之诉,但事实上这种诉讼很难被法院所受理优先执行个人财产,再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思考,执行异议时,申请中止执行,并起诉申请婚内分割财产
六、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分析
(一)律师实务中所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1.约定离婚时净身出户;
2.约定婚内或离婚时高额赔偿金;
3.约定婚内财产分割权属;
4.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育权案例上海闵行区离婚案;北京海淀区离婚案
(二)夫妻忠诚协议性质与法律适用
1.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夫妻忠实义务是否是法定义务?无定论,有专家认为不是,只是宣言性的义务
2.夫妻忠诚协议的民事契约性质
3.民事行为效力规则的适用
4.婚姻家庭身份法的适用
5.公序良俗原则是效力认定的重要标准例如果背叛,净身出户有无伤害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人、法定赡养、抚养义务、本人社会上的基本生存权是否违背婚姻法价值取向
(三)实践中常见的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忠诚协议效力L以婚姻关系终止或丧失离婚自由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例可随时提出离婚,且另一方需同意)
2.以丧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望权或抚养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3.对前述两类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分析,大多是无效的
(四)实践中最集中的变更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忠诚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
1.以丧失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部分有效2,以过错方支付赔偿金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有争议
3.以离婚时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有争议是否侵害债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或本人的生存权
4.对夫妻忠诚协议契约自由的必要限制
七、夫妻财产约定争议焦点问题分析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基本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与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与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析L财产约定适用上的优先效力适用上的优先效力,是指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只有在夫妻没有约定,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
5.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分析《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与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例海南伪造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案
6.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分析夫妻财产约定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晓这种财产约定为前提内部效力很高,不需公证等,双方签字约定,这时对第三人效力,需要公示,如何公示?方案律师出律师函,第三人签收,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三)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财产约定争议焦点分析
1.附条件的财产约定的效力
3、
2.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赠与条款是否要履行物权变动形式才生效
4、注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5、夫妻财产约定中将部分共有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的效力认定例如都给孩子,一方后悔时是否能撤销?无定论
一、合同法,财产无交付、过户前,赠与可随时撤销
二、不是纯粹财产法上的赠与,是基于亲情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八、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效力(-)夫妻一方擅自无偿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性质
1.属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有权处分还无权处分?应当根据夫妻一方是否享有单独或独立的处分权来决定
(1)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的权利,即夫妻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而为的行为视为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都应当对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故分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之内的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和超出此范围的处分行为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效力分析与法律救济手段
1.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合同效力分析
(1)对主观恶意情人的赠与有效?部分有效?效力待定?无效?《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与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主观善意的情人的赠与争议较大,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最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救济手段1诉讼主体与诉因选择原告为夫妻中受害方的A.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婚外情人返还财产;B.以侵权为由要求配偶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以配偶和婚外情人为共同被告,以两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财产利益为由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其返还财产原告为夫妻中赠与方的,主张可以是两项:A、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B.主张无权处分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原告一般不能为夫妻二人的,因两原告诉因法律关系不同男方公司出钱给情人购买房产的女方要求返还钱还是房?具体个案分析2证据的收集一一赠与事实与给付财产范围3诉讼请求一一赠与物的返还问题二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所有房屋问题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受害方配偶救济措施1房屋转让效力诉讼恶意串通还是善意第三人;通过中介介绍的,一般为善意2房屋真实交易价格调查与阴阳合同;
(3)住建委查的价格有虚假的可能性,如何调查?
(1)房屋中介公司有真实合同
(2)通过住建委查买受人的信息,然后找到买受人做工作,让其交出真实合同,和交易凭证买受人证明自己不是恶意串通的
(4)起诉善意买方的虚假诉讼;
(4)受害方是代理律师,明知第三人为善意,但是仍然启动房屋转让效力诉讼,目的为通过法院调查,查明房屋真实价格甚至可以得到资金走向银行供款协议
(5)离婚案件中分割售房款的评估可能性上述方法不可行时,律师需证明在住建委查到的价格显失公平例,律师找评估机构以律师名义委托评估
九、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权属性质分析
(一)当前突出问题与现行观点
1.当前司法审判中突出的问题
2.目前的相关规定a《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b《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类型的收益归属
1.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后者包括有利息和迟延支付的利息、承包金、租金等
2.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是因通话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发生,并非通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付出
3、主动增值是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付出、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和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增值
4、投资经营收益投资可以划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方式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称为直接投资;将货币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称为间接投资
5.一方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后取得的收益
(二)认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归属的基本规则
1.确定收益的内涵与其分类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不需要付出太多劳力和精力的
2.认定收益性质需考量的诸要素
(1)物权保护制度的效用价值
(2)公平原则
(3)婚姻的理念与伦理性
(4)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评价
(5)个人财产利益与婚姻身份利益的平衡
(三)实践中律师实务处理的争议财产
1.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包括股权溢价、婚内股权转让所得、婚内增资扩股、婚内股权分红收益(案例土豆网案例)
2.一方婚前股票、有价证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在离婚时的分割
3.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的市场增值收益
4.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出租产生的收益例老人想买房,每月退休2000元,按揭贷款每月还5000元,此时老人多会借助子女名义,且子女单位可出具每月月收入证明,每月老人也能按时足额还贷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并无损失此时虽然有规避政策,但买房、卖方都未受伤害,对社会不良影响不大,因此法院一般认可确权诉讼确定房产的权属后,才能在离婚诉讼或继承诉讼中进行分割;
(1)处理步骤先确权,对离婚诉讼申请中止审理,等确权诉讼有结果后,再回到离婚诉讼例【夫妻婚内确权诉讼】丈夫名下有套房,妻子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目的保全财产第一次诉讼驳回离婚请求后,再距离第二次离婚诉讼的间隔期间,财产已经结冻,对方可能转移财产事后凭法院判决书到住建委可以直接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此时的确权诉讼弥补了这个功能当初买房时资金有问题,尤其是一方是公司企业主,支付时用公司支票,第三方往来支付男方可能跟公司、第三人恶意串通,起诉到法院做一个虚假确权诉讼原被告均无异议,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不一定会追加妻子为被告此时不动产就被判给公司或第三方,男方转移了财产
(三)该类诉讼的举证要求
1、通常要求证据围绕以下三点
2、借名购房双方曾在当时(买房时)达成过合意(书面合同、录音、第三方证据);
(1)例公司借法定代表人名义购买不动产证据
(2)股东大会决议
(3)被借名人与公司签订的借名协议实际购房方的全部出资(首付款、按揭、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等一系列费用票据),名义购房方的未出资
2、实际购房方全部出资,名义购房方未出资;
3.购房方是否持有购房收房全部凭证(包括合同);
4.房屋购买后的实际使用人是谁;(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停车位等)
5.借名购房的原因是否合理或合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需要律师做尽职调查,从逻辑和理由上给法官支持例香港人在大陆买房时借第三人名义买房因大陆对港籍人士购房有限制,且银行贷款比例要比大陆境内的人比例高很多如购200万房,港籍只能申请100万,有相关政策律师去贷款银行做尽职调查查明了这个政策总结凡是规避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二、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分割
(一)含义
1、经济适用住房,根据2007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其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两限房,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其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与的农民家庭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特点
1.产权主体特殊
2.产权性质特殊能办理产权证,但产权证上需要特别注明“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工在获得产权证的5年内,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不得自由交易,5年后才能获得完全产权
3、产权交易特殊对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有特别的管理规定5年的限售期除完成一般商品房的契税外,还需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权(政府价格为买时的价格)经济适用房,在限售期满后上市出售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国家正在完善这些房屋的退出机制政府是否回购,死亡后是否能给后代继承,因为后代不一定满足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
(三)离婚案件中的分割
1.由于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申购以家庭为单位,在核准的面积范围内才享有价格优惠,而其核准的面积是与家庭人口数挂钩,因此该房屋中可能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优惠,如果家庭其他成员有共同出资购买,那么该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应另案进行析产诉讼,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后,再对该夫妻财产份额进行处理
2、难点在5年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应如何进行?A.依竞买价进行补偿;B.依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能否评估?法院暂时无结论但有些案例中可以评估但是这个评估不能比照同等地段的普通商品房,因为权利有瑕疵在5年限售期满后上市交易的,需要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那么,在未满5年即按市场价分割该房的情况下,计算补偿时,是否应在该房的评估价格中扣除未来上市交易时所应交纳的土地相关价款呢?C.政府部门回购,分割回购款
三、婚姻纠纷中各类股权纠纷律师实务(-)因婚姻纠纷导致的股权纠纷类型
2、
1.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括婚前取得股权或婚后取得股权两种形式),离婚时要求分割该股权或要求分割该股权的收益;(案例赶集网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3、例夫妻双方在美国办理离婚,但未对在男方名下的赶集网做分割,后女方在国内想起诉分割,但发现公司股权已经全部被转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弟弟名下,女方代理律师提起了股权转让效力之诉男方律师起诉到北京某区法院,要求法院认定男女方婚姻登记无效,要求终止股权转让效力之诉
3、夫妻一方持股公司对N个子公司控股;(案例贵州某集团公司股权分割案)
4、多见于大的民营企业母公司有夫妻一方持股,母对十多家子公司都有投资,子公司还有其他投资人
4、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案例浙江龙威公司案)
5、公司股东为夫妻子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股权分配,法院应男方申请将公司资产全部做了冻结,但是提供的担保是工资的资产,官司持续三年,公司破产夫妻某一方委托第三人代为持股,一方否认股权,另一方主张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例鄂尔多斯能源企业老板离婚案)例母公司,丈夫股权70%,妻子股权20%,小姑子10%(未实际出资),10%股权代表10个亿,实际由夫妻出资律师代理此案时,需告知当事人是否主张该10%,若主张则先通过隐名显名股东打确权诉讼,然后继续离婚案件,分割财产夫妻一方为国内上市公司股东;(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离婚案,三一重工股东离婚事件,蓝色光标股东离婚事件)证监委出台的关于以继承和夫妻离婚上市公司股份的非交易市场规则上市公司股东3年、5年内股份不可转让例外
6、妻子是六家公司股东,妻子将股权都转让给了姐姐,手续都做完后妻子起诉离婚,男方提起6个股权转让效力诉讼,主张妻子和姐姐恶意诉讼法官支持了男方的请求
7、夫妻一方为境外上市公司股东(土豆网实际控制人离婚案)土豆网实际控制人和妻子已办理离婚,但对土豆网的两个核心牌照未做分割,妻子起诉到上海法院要求分割并冻结公司财产,公司上市要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股权在法律上无争议,因此土豆网上市受阻最终以调解结案八月后土豆重新申请上市
三、婚姻纠纷中各类股权纠纷律师实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中规定与实践中的难点
1.《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不能一致时如何未做规定,不能达成一致
(1)不愿将股权或部分转让给对方,
(2)愿意转让,但转让金额不能达成一致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证明由谁负责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应该予以明确
(1)如果持股配偶一方怠于将股权转让一事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那么法院是否应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当面征求股东意见?应当
(2)此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否请求法院收集其它股东意见?可以
(3)如果因没有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法院通知不到公司股东的,该怎么办?股权分割还能继续下去吗?发公告
3.待分割股权价值的确定申请法院对公司所有资产债务做评估,得到所有者权益实践中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A.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
(1)评估范围的确定;
(2)到男方公司名下评估,无人确定资产范围,也无权利监督
(3)方案会计事务所入住时,要求法官、书记员、双方律师、当事人在场时交接允许当事人提出质疑
(4)评估方法的选定;
(3)有好几种方法,结果并不相同根据企业类型,公司着重点不同
(4)方案事前带委托人去会计事务所,当事人叙述情况,建议采取哪种方法,法官如认为有道理,会转给评估机构
(5)对评估结果的质疑不建议当庭发表意见,庭后和专业机构联系,咨询有什么问题,有问题可以庭后提交专家意见,申请评估人出庭等才可能推翻评估结果,重新评估B.由法院确定价值双方的举证责任与认定,法院的调查权评估耗时长,三四个月,易遭到公司抵制,评估费用高昂不一定要进行评估,中小型公司可直接由当事人双方提供证据
4、对分割方式不能达成一致认识,法院能否判决强行分割股权?
(1)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平衡考量;
(2)在双方调解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分割股权;
(3)法院不能强行分割股权,而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不能强行判决分割只能折价补偿
5.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另案审判利有利于快捷地解除当事人的婚姻身份关系,而不是久拖不决;另外股权分割另诉主审法官多为经济庭法官,其对公司股权分割较为专业,富有经验弊如果将股权分割另案审判,可能导致非股东举证困难、财产分割久拖不决导致一方生活困难等问题,最严重的对方恶意转移公司资产、伪造债务风险高另外,通过几场诉讼给当事人带来讼累
6.股权分割另案审判带来两个新的问题第一,股权价值确定的基准时间问题是以离婚时股权价值计算还是以另案起诉分割股权价值时点计算;法律无明确规定,上海高远解释,应当以离婚时的股权价格计算,对于离婚前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有主观恶意,导致财产未分割的,以两情况时价格高的为准第二,股权价值的保全困难问题
7、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或持股的股权分割问题
(1)夫妻一方对母公司持股的股权价值计算问题;时间,费用浩瀚
(2)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的股权能否申请财产保全问题法人股东,法院一般不会冻结,就有转移风险方案举例写投诉材料(丈夫外遇),当事人找专门办股东登记、税务机关的领导哭诉,取得各方同情,找给公司做贷款的银行,银行不给公司贷款了,使公司举步维艰,逼迫对方让步、谈判
四、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1.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与范围
(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a《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b《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推定规则a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b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1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d《民通意见》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e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该条最终未通过(接)
四、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二)司法审判实践中争议焦点问题分析
2、
1.夫妻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形成的债务
3、例给继子、一方父母生病借的钱等,因并非配偶一方的法定义务,因此有争议
4、因夫妻一方的侵权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债务
3、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债务发生的动机和结果
4、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
4、无定论,原则上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一方因接受教育和培训(智力投资)而形成债务
5、无定论,原则上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离婚诉讼中,以一方名义所负且非举债方并不知情的债务性质的认定
7、审查债务是否真实举债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债务真实、举证债务资金用途是用于家庭离婚诉讼中,对夫妻一方经法院已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性质的认定看调解书内容
一、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夫妻一方,因配偶一方不是当事人,因此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二、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夫妻两方,此时离婚案件法官仍应要求一方举证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五、离婚诉讼中,对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之间的单方借条所生债务的性质认定
六、需相应的旁证,不能仅凭单方借条
七、利用虚假诉讼手段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律师救济渠道起诉离婚前两年前让表弟给男方银行上转了600万,男方现场取现,转存到第三方账户,后表弟起诉要求返还600万,男方答辩称认可债务,但没钱还,同意拿家庭财产作价归还法院调解同意,表弟申请强制执行过户房子时,执行局打电话给女方配合执行,女方才知道此事,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法院驳回异议女方起诉到法院离婚,同意离婚但房子继续强制执行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突出问题
2.在第三人(债权人)起诉的债务纠纷中
(1)法官对借款行为是否应作实质审查?应
(2)法官对借款用途是否需查清列明?一般不需
(3)法官是否应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应
(4)原告是否能申请追加被告配偶为共同被告?能
(5)负债方配偶是否能主动要求加入诉讼成为第三人?有无独立的的请求权?审判结果与负债方配偶是否有权利义务关系对债权人与夫妻举债一方虚假诉讼伪造债务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非举债方配偶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可以
3.对于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中所确认的债务,在离婚诉讼中法官该如何对待?
(1)确认该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双方对各自观点承担举证责任;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借款时夫妻是否有何意(例,借条上夫妻双方都签字)
(2)对于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4、
3.对第三人债务认定的司法裁判文书执行过程中,夫妻非举债方的执行异议与救济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