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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委派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企业(如下简称集团企业)在控股、参股企业(如下简称出资企业)中的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集团企业的合法权益,增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就规范集团企业委派到出资企业担任专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组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如下统称委派人员)的职责等,加强对其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集团企业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对应权利,并向出资企业委派人员,以维护集团企业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意见按照出资企业章程,实时参与、监督出资企业经营管理决策过第三条委派人员必须全面执行集团企业决定,精确体现集团企业程,理解出资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状况,及时向集团企业反应出资企业的运行状况,自觉维护集团企业的利益遇有不明确事项,应及时汇报请示集团企业第二章委派人员的条件I第四条委派人员必须符合《企业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具有顾大局、守纪律、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胜任本职工作等基本条件第五条委派人员须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和对应日勺专业技术职务第六条委派人员任期年限根据出资企业领导班子任期确定第三章委派人员工作职责第七条委派人员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集团企业及出资企业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并承担对应义务第八条委派人员按《企业法》和《出资企业章程》行使对应时职权,并重点履行如下职责
(一)委派董事日勺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有关规定;
2.依法参与出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刊登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3、关注出资企业中长期发展目的与关键竞争力培育,依法防止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I短期行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二)委派监事的职责
1.检查出资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状况;
2、及时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状况,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状况;
3.检查出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派、资本运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状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日勺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提议
(三)委派经营班子组员的职责
1.按照集团企业规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充足履行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职责,保证集团企业投资收益及有关目的I任务的完毕;
2.根据出资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向集团企业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提议;参与集团企业组织的有关出资企业战略规划讨论、修改、制定;
3、及时向集团企业汇报出资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如巨额亏损、资产损失、严重违法经营、行政法律惩罚和重要人事变动等事项
(四)委派财务管理人员日勺职责
1.根据集团企业及出资企业财务运作和管理日勺规定,主持制定出资企业的整体财务战略及财务实行方案;
2.做好出资企业整体运行资金的筹集、运作及管理工作,监控企业资金关系;规范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流程及财务内部控制工作,完毕各项财务计划及指标;
3、组织对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工作,提供有建设性及操作性的意见与提议
(五)其他职位委派人员职责除以上四类委派人员以外日勺其他职位委派人员,要按照集团企业和出资企业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集团企业和出资企业有关部门的I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委派人员按如下程序执行工作汇报
(一)委派人员在接到出资企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办公会等告知及议案后,须在第一时间将波及重大决策类议题的有关状况和材料向集团企业投资发展部等有关部门汇报,尤其重大和紧急欧I事项,可直接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汇报出资企业有关会议形成欧I决策、制度、方案等,在行文和传签后5个工作日内报集团企业战略投资及经营管理中心
(二)委派人员发现出资企业经营行为有也许危害集团企业资产安全,导致集团企业资产流失或所有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集团企业财务管理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专题汇报
(三)委派人员应在每年年末,或在任期结束后,按个人职责规定,分别向集团企业提交年度或任期工作汇报,汇报的内容重要包括
1.个人履职状况;
2、综合反应出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平常运行状况,对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提议;
3.提出次年工作计划安排;第四章委派人员的推荐和考核第十条委派人员日勺推荐
(一)由集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拟派往出资企业担任对应岗位职务的I任职条件和集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初步的推荐人选提议
(二)提议人选经集团企业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按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公告,并履行向出资企业委派手续
(三)由集团企业委派欧I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出资企业日勺二级企业兼职的,应报集团企业董事长审批第十一条委派人员的考核委派到出资企业的人员,由出资企业进行有关考核集团企业将综合出资企业的考核成果与集团企业对其委派期间的考核意见,作为其晋升、奖惩和绩效收入日勺根据第五章委派人员待遇第十二条集团企业向出资企业委派的所有兼职人员,均不得在I其所兼职的企业领取任何薪酬第十三条集团企业委派到出资企业的人员,其薪酬福利以及其他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的待遇,由出资企业按本单位同职级确定原则并承担费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出资企业代扣代缴第六章委派人员的监管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委派人员必须遵纪遵法,自觉接受集团企业和所在企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给集团企业导致损失、影响时委派人员要分不一样状况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直至调整撤换;对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集团企业利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导致资产流失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由集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