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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
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3,保全货物4■通知
5.索赔
1.代位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简答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3公约应不适用于以下几种货物销售A.供私人或家庭用而购买的货物B.经由拍卖销售的货物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货物D.货币、债券销售E.船舶、飞机与气垫船销售F.电力销售G.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法律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
①合同及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受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③所受货物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产品责任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1.风险划分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二)单•种1学3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
①已装船提单,
②收货待运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
①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
②不清洁提单,指附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包“破包”、“沾有油污”o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明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船的,在卸货时,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可以减免承运人的责任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
①记名提单
②不记名提单
③指示提单(OrderB/L)
(4)按运输方式分类,可以分为
①直达提单
②海上联运提单
(5)按经营运输方式不同分类,可以分为
①班轮提单
②租船项下提单
1.承运人的责任(基本义务)
(1)使船舶适航的责任要求
①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②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应当谨慎地装载、搬运、配送、保管、照料货物、卸载货物
(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禁止绕航)
3.托运人的责(任⑴保证义务;⑵提交单证;⑶通知义务;⑷支付运费
一、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
1.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二)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部分损失的海损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发生的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3)必须是主动的行为和有意采取的行为
(4)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情况
(5)其费用必须是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有意的、额外的3,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1.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大基本险别
(1)平安险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就是保险人对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2)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公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1.反倾销定义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2.构成倾销的条件是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销售
(2)倾销产品进口给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损害
(3)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反补贴是国际贸易中通常由出口国政府对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给予的奖励和财政支持、《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类型
①跨境供应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流动)如金融服务领域经常项目交易,对外支付,资金融通,投资手段提供;空运中的机票发售;通讯服务中声像和数据传输等等
②境外消费指一国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
③商业存在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如本国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
④自然人存在即一国自然人到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如教师、律师、工
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适用范围:⑴协议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意在约束各成员对贸易有扭曲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一⑵协议并不解决多边投资待遇,投资自由化等更广泛的与货物贸易无直接关系的投资措施问题;.⑶协议不适用于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因对服务贸易及相关投资的限制导致货物贸易减少不在约束之内,而应由《服务贸易总协定》调整
3.协议明令禁止的TRIMS:,其中一类是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包括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两种情形;另一类是违反限制外国产品进口或本国产品出口,包括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三种情形1•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特征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保险制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2.海外投资保险保险范围目前各国的投资保险范围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或其它政治势力的政治行为或措施导致外资损失的风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范围根据各国经济利益和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的发展而变化,但通常包括征收险、外汇险、战争与内乱险等
二、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D,是根据1965年华盛顿《解决国家与他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是世界银行所属的根据《华盛顿公约》)专门处理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国际机构,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中国于1992年11月1日正式批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成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的当事国
(一)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法律地位及其管辖范围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为各缔约国和其它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
2.法律地位是根据《华盛顿公约》设立的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
31.主体资格条件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解决国家与他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凡提交《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眼济实体)
2.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客体的条件客体的条件,是指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而不是其它方面的争议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行使的征税权力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认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4)国籍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