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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前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活着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A(注以上内容也可有股东自行确定)第四十八.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可由发起人按照《公司法》第条自行约定,但必须在本条和第四十条中选择13一种),任期年,.9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任选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公司财务会计第四十九.公司分配当年税收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拟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拟补亏损第五十..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约定如下.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1.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2.提取任意公积金;
3.支付股东股利;4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五十一.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罗达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八.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五十二.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10(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做具体规定应删除此条).第五十三.公司因第五十二条
(一)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五十四.公司因第五十二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组成及职权由股东约定,示范条款如下);清算组由董事和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驶下列职权.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单项或者总额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总资金%以上的)的转让资产、受让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其决议的权利属于股东大会(视公司需要而定,可以都由董事长决定,也可以按照该条示范条款的表述按照金额、比例大小划分股东大会和董事长的权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十.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其他情形(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如没有则删除此条)第二十八.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的召开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第三十.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章程中的发起人名称(姓名)、住所的变更、非发起人股东名称(姓名)的变更、非发起人股东转让股份事宜应适用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注.5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则由股东自行约定)第三十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第三十二.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的首部列明依照本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过程第三十三.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四..董事会第三十四.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非由职工代理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注:在三年内由发起人自行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