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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适用于未建立理事会的公办中小学校使用说明
一、为贯彻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规划纲要和“六五”普法规划文件精神,推进新区依法治校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与其实施细则、《中小学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吸收其他省市学校章程样本的基础上,拟定我区学校章程参考样本,供各校在修订学校章程时参考
二、该章程参考样本,旨在为我区公办中小学校修订学校章程时提供指导,为学校依法治校和管理现代化提供依据和参照,并为学校的制度文化建设奠定基础各校在修订学校章程时,一般应以原有的学校章程为基础,适当借鉴参考样本中的内容和形式,努力形成有时代特点、有本校特色的章程
三、为完善学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办学宗旨与文化特色,各公办中小学校在修订章程时,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结合学校发展规划,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目
四、【】与其内文字为条标,“说明”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依据或要求两者仅作学校制定或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正文中列举上位法或依据应写全称,下位的校内规章制度名称一般不以书名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说明本条依据是20XX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卫党
(2010)147号),其中《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要求,学校可参照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与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与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
(2010)15号)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制度】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与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说明本条依据是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根据《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表述)第十七条【校内维权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与处理规则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的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学校可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成立针对劳动人事问题的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可选项,建立依据是《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1款,针对目前校园伤害事故所带来的纠纷亟需调解,建议学校自行设立,以最大程度化解各类纠纷)第十八条【校园安全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与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与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第十九条【办学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说明本条主要是明确学校的外部监督,促进学校民主办学,开放办学)除上述所列基本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外,学校还可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也可将组织机构创新或管理改革成果在相应条款中加以反映,以体现创新与特色)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说明本章样本主要提供思路,学校不必拘泥于样本条款数目与顺序学校应围绕办学理念与价值追求充分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做法,依据校情重新编写本章内容,充实创新本章内容应当与第二章中的办学宗旨与使命、培养目标、办学品牌紧密呼应,体现特色)第二十条【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说明各校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如部分学校备课组接受教研组的领导,也有些学校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可依据校情重新编写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立专业办公室等)第二十一条【班级与社团管理】……(说明建议包括班级事务管理、班集体环境营造等)(说明建议包括校内社团建设宗旨与原则,管理、活动和激励机制,学校社团特色,等等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中等职业学校可增加有关“学生创业工作室”管理活动机制的内容)第二十二条【课程管理】……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关于“培训就业、实习实训管理”的条款,如“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第二十三条【教学管理】……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O……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说明建议包括课程计划执行、教学质量监控、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学生课外负担控制、学习困难学生转化等基本内容实施小班化教学的可以在本条内写明)【课堂管理】……(说明建议包括课堂学习氛围、方式、评价等,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第二十四条【教育科研管理】……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说明建议包括表述管理愿景、建构管理网络、确定校本载体等内容)【信息技术管理】……(说明学校可按照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阐述相关内容)第二十五条【德育管理】学校实行的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说明学校可依据校情选择填写心理辅导(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咨询)站,并表述校本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路径与特色)艺术周(节)……科技节……(说明学校可凝炼行之有效的艺术、科技和劳动等教育管理与活动特色加以阐述)第二课堂活动……校外实践活动……志愿者团队工作管理……(说明学校可呼应第二章,围绕办学理念与价值追求,总结提炼学校各类教育教学管理的原则与基本做法,逐条阐述,如本条在“学校实行的德育管理”的原则统领下分款阐述基本做法,下同学校德育管理应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可加强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第二十六条【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与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与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说明如果有体育节等学校设立的相关教育活动“节”均可写入,下同学校可依据校情选择填写医务室或卫生室寄宿制学校禁烟范围应增加,,学生宿舍”)第五章学生第二十七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实施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说明本条可参照不同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若是义务教育段学校,可按第二款编写若是中等职业学校,则通过自主招生、中考招生和招生市场等三种方式录取学生)第二十八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二十九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与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三十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说明本条依据是《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10)37号)与《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
(2012)65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三十一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说明义务教育段学校适用“学生成长手册”,中等职业学校适用“课业成长手册”)第三十二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内容)第三十三条【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说明没有学生会组织的小学和初中,可依据校情发挥少代会作用,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第三十四条【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说明本条旨在为维护学生基本权益、锻炼培养学生公民意识、提升学校服务质量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学生评价结果在教师绩效考核中如何运用,由学校另行制定细则)第三十五条【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与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与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与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与省、市教号写出
五、章程标题为二号宋体字,各章标题为三号宋体字,各条序号为三号黑体字,正文为三号仿宋体字(学校全称)章程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与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说明本条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XX年)》,针对教育现状与社会进步需求,突出强调并践行人权教育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鼓励学生创新能力、保护学生质疑精神的条款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条款)第三十六条【学生奖惩】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说明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与其期限)第六章教职工第三十七条【人事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说明本条依据是《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沪教委人
(2010)72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三十八条【教师权利】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与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与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说明《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享有的若干权利,学校可结合学校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第三十九条【教师义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与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与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与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说明本条依据是20XX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卫党
(2010)147号),其中《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对校长的主要职权有明确规定,学校可参照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条【党团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完善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第十一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与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对此有明确要求,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二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和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与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说明学校可结合学校职能部门设置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三条【其他常设机构】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与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说明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务委员会一般以校长为主任,委员人选通常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校级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在探索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部分学校中,其委员人选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学生(高中)代表与校友代表等组成学校还可依据校情建立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等机构学术委员会在小学为可选项)第十四条【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