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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专科)作业1:
1、要约;承诺
2、新要约;新要约
3、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
4、条件成就;条件成就
5、法院;仲裁机构
二、不定项选择题
1.C
2.A
3.B
4.D
5.C
6.BC
7.ABD
8.A
9.ABCD
10.BCD
三、简答题ri同的一般条款包括?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一般条款有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和酬金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
2.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答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3.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2)出租人须具备特定的资格3)购买的租赁物一般由承租人选定4)融资租赁物一般是价值较高的动产5)通过“融物”来“融资”6)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诺成、有偿合同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与张某与2007年5月4日签订一租赁合同,张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于李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6日,李某提出要买下该耕牛;张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且买方在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5月15日该耕牛被雷劈死问题
(1)本案中耕牛的所有权归谁?
(2)该耕牛意外的风险由谁承担?
(3)本案中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和耕牛的交付时间分别是哪一天?
(1)1)本案该耕牛的所有权归属张某2)因为《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J3)本案双方约定买方在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张某
(2).该耕牛的意外风险由李某承担因为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耕牛在5月6日合同订立那天发生了拟制交付,交付完成,风险也转移李某所以5月15日该耕牛被雷劈死的风险由李某承担
(3)1)本案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为5月6日,因为本案5月6日,李某提出要买下该耕牛;张某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生效2)耕牛交付的时间为5月6日,根据《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案例二.甲方在1月1日写好了要约,但却忘发了,他在1月3日才发出甲方写的要约没有日期,到了1月10日才由邮局投到乙方的信箱乙方11日才打开邮箱,看到要约甲方规定的承诺期是15天请问⑴要约何时生效,依据是什么?⑵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依据是什么?⑶承诺期限的一天最后是哪一天?⑷承诺要求在承诺期间内发出即可,还是要求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送达依据是什么?【参考答案】要约1月10日生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本案甲的要约于I月10日到达乙方的邮箱2)承诺期限从邮戳日1月3日为承诺期限的起算日《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3)甲方要约乙方在15天之内答复,最后一天是18日(计算公式是3加15)4)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作业2一.填空题L要约邀请;要约
2.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
3.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4.法院;仲裁机构
5.6个月;不定期租赁合同二.不定项选择题
1.BCD
2.A
3.B
4.ABCI)
5.A
6.BC
7.ABD
8.ABCD
9.ABD
10.AC三.简答题【导加普同变更、撤销的事由有哪些?答
①二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②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③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④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2.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答《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简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P158答1)提供财产的一方主体具有社会性(公用事业)和特定性(垄断企业),因而其提供的产品是公益性产品和垄断产品标的物不仅提供给经营者,还提供给社会的各个方面3)这类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财产买卖合同4)这类合同是持续性合同5)这类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合同发生达成协议6)这类合同履行一般借助线路、管道进行,因而履行地点也不同一般四.案例分析L
1.李华与刘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刘鑫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定向对方支付购房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李华又与吴军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吴军,并与吴军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问题
1.李华和刘鑫、吴军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2.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3、刘鑫依据合同能采取什么措施?答
(1)李华与刘鑫只见到购房合同有效李华和吴军之间的购房合同有效
(2)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吴军因为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准本案李华与吴军签订了合同,并与吴军办理的过户登记手续
(3)刘鑫可以依据与李华之间的购房合同,追究李华的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刘鑫没有支付购房款,可以按照双方合同规定要求李华支付购房35%的违约金2,甲于2006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乙8000元,乙当场表示接受,且已于11月5日实际支付支付乙2000元,同年12月1日,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问题
(1)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该合同何时生效?
(2)甲针对乙的行为可依据《合同法》采取什么措施?时效时多长?答
(1)赠与合同是属于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J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赠予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该合同10月30日生效
(2)A.甲针对乙的行为可依据《合同法》行使法定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L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本案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符合甲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B.时效为1年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第二款“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作业三一.填空题L要约;承诺
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3.条件成就;条件不成就
4.1年;5年
5.旧价格;旧价格二.不定项选择题
1.ABC
2.D
3.C
4.C
5.BCD
6.ABC
7.D
8.BC
9.A10BC三.简答题17简述要约的概念和成立要件P14答要约,又称发价、发盘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与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旨3)要约的必要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
2.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P48-P49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简述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P70答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新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实体权利,而不是债权人的代理权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如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而撤销权的行使不需要具备这些要件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例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都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行使该项权利的,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该财产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能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而行使的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待债务到期以后,再交付给债权人四.案例分析
1.李某将自有房屋一套租与张某居住,双方约定,期限为5年,租金每年5000元,共2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在向李某缴纳租金后搬入房间居住后李某将该房屋卖与洪某,但张某不知情洪某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提出3个月后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合同请运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知识回答
(1)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该租赁应当被视为什么性质的租赁?为什么?
(2)李某向洪某出售该房屋侵犯了洪某的什么权利?答
(1)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因为《合同法》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李某向洪某出售该房屋侵犯了洪某的优先购买权因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
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答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分)
2.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分)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J(1分)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1分)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2分)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2分作业4一.填空题
1.到达要约人;承诺
2.主合同;从合同
3.成立;依照其规定
4.20;20;
5.研究开发方;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二.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C
3.AD
4.ABD
5.ABCD
6.CD
7.B
8.CD
9.B
10.D三.简答题
1.债向<代位权的成立应当满足哪些要件?P72-P74答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⑵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⑶债务人债权已经到期;⑷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标的物可以提存的原因有哪些?P99答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形下无效?p34-p35答1)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无效2)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无效四.案例分析
1.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乙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需要通知相对人(受要约人),其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本案,甲公司的撤回通知以快件的形式发出,并且在要约到达前到达受要约人乙(2月7日到达),而普通信件(要约)是2月8日才到达,因此此要约撤回的效力,虽然秘书没有将撤回通知信交给董事长,但并不能影响要约的撤回效力,该要约因为撤回而无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2,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w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大学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乙大学是否违约?为什么?答1)乙大学不违约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接受甲厂要约,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