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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24年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的供应单位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的单位第三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提供符合质量、安全性能的产品,并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第四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关的证书和资质文件,方可开展供应业务第五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应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供应过程控制、质量监控、风险评估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认证第二章供应证书和资质文件第六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关的供应证书和资质文件第七条供应证书和资质文件的申请、审核、发放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第八条供应证书和资质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第九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范围和经济实力,申请相应的供应证书和资质文件第十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在经营期限内,保持供应证书和资质文件的有效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欺骗消费者第三章供应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一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建立供应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供应过程的可追溯性第十二条供应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供应过程控制、质量监控、风险评估等第十三条供应过程控制包括供应计划、采购、入库、验收、出库等环节的控制和管理第十四条质量监控包括对供应设施、用品及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和监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第十五条风险评估应当在供应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产品不会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第十六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客户的投诉和建议第四章保修责任第十七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供应的产品给予一定的保修期限,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第十八条保修责任包括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等第十九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在产品销售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保修期限和内容,并出具相应的保修证书第二十条保修期限为一年,但根据不同的产品和材料性质,可以适当调整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供应单位提出维修、更换或退货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提供符合质量、安全性能的产品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供应单位,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吊销其供应证书和资质文件第二十四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供应单位,相关部门有权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2024年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
(2)1总则
1.1为加强对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有义务、有权利负责对供应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认证考核L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对供应单位的控制和管理2管理内容与要求
1.1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要对供应单位的资格进行评价,公司建立合格供应单位名录和合法的供货范围,从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单位评价内容包括
2.
1.1技术、生产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
2.
1.2生产制造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及准用证明文件;
2.
1.3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2.2供货合同中要约定安全物资的规格、型号、登记及品名;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货合同签订前要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分公司经营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各种资质资格,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技术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安全部门和质量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验收准则和方法,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经理对分包合同进行批准,报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
2.3安全物资进场后项目部应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物资应做好标识并清退出场验收的方法包括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通过外观检查和规格检查查看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会同供应单位负责人完成
2.4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
4.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及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
4.2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及防护用品的生产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
4.3生产、经营单位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配件及防护用品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4.4出租单位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
4.5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性能检测的内容一般包括1外形、钢结构、主要焊接部位;2各工作机构;3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如限制器、限位、保险装置及防护罩;4各电气、液压系统;5各部分零部件等
2.
4.6禁止出租下列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1国家明令淘汰的;2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3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4检测不合格的
2.
4.7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2.
4.8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2.
4.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
4.1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
4.1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5管理责任
2.
5.1按供应单位在公司生产过程中的隶属关系,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负责做好供应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不得推脱或放弃管理
2.
5.2各单位要按规定核查供应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或行业有关部门规定的证书与其经营行为是否相符
2.
5.3各单位要建立供应单位管理记录,健全施工现场管理资料3检查与考核
3.1公司、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每月对分供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2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公司、项目部、供应单位或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予以处罚本规定从xx年01月01日起执行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质安部xx年12月20日2024年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办法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的管理,保障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供应的设施、用品和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第四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和维护相应的供应管理体系,制定供应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第二章供应管理体系第五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应管理体系,包括供应计划、供应流程、供应记录和供应评估等第六条供应计划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需求进行制定,明确供应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应期限等要求第七条供应流程应当包括供应需求确认、供应筹备、供应实施和供应跟踪四个阶段第八条供应记录应当详细记录供应的品种、数量、价格、供应期限和用户反馈信息等内容,及时进行归档和存档第九条供应评估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品质量、供应周期和供应服务等第三章供应管理制度第十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制定供应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计划、供应流程、供应记录和供应评估等第十一条供应计划应当明确供应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应期限等要求,并根据市场和用户需求进行调整第十二条供应流程应当明确供应需求确认、供应筹备、供应实施和供应跟踪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人员第十三条供应记录应当详细记录供应的品种、数量、价格、供应期限和用户反馈信息等内容,并及时进行归档和存档第十四条供应评估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品质量、供应周期和供应服务等,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供应管理人员,进行改进和调整第四章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求第十五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在供应过程中能够确保资金和物资的流动,保证供应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第十六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能够满足用户对设施、用品和材料的技术要求,并能够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第十七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管理水平,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能够对供应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在供应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相关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件
(一)供应的设施、用品和材料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提供虚假的供应信息;
(三)擅自调整供应计划;
(四)拒绝或故意延迟供应;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第十九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在供应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安全设施、用品及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督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