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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章制度根据能否解雇违纪员工?I劳动法库原创黄连禧劳动法库-12-16文黄连禧,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I彭某与东莞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案
[1]【案例导读】因彭某在月日已知悉投诉时解决成果,直至月日东莞某公司解除与其74725的劳动合同,这期间彭某没有向东莞某公司提供劳动,亦未向其履行请假等有关手续,其行为构成多日旷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东莞某公司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基本案情】彭某原系东莞某公司工程部维修电工,月日入职,离职前平均工资为元3174100/月月日以公司解雇为由向工作站投诉,规定东莞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727月日工作站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东莞某公司调解,东莞某公司电话告知公司没有解3雇彭某,并叫彭回厂解决,工作站工作人员将东莞某公司意见告知了彭某本人,并要彭某签名确认月日彭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祈求东莞某公司向其支付非法79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高温津贴、工资差额、电动车被盗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57191元,直至月日回公司规定办理停保和退保手续,东莞某公司明确告知彭某鉴于公716司没有解雇,不批准办理停保和退保手续,且告知彭某彭某目前已持续旷工多天,如仍继续旷工的话,公司将按规定解决,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日东莞某公司从劳动仲裁部门领取了应诉告知、开庭告知(月日下午开庭审理)、彭某的仲裁申请81书及有关证据资料月日,东莞某公司经与公司工会商量,决定因彭某持续旷725工日,严重违背劳动纪律,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合同15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凤岗仲裁庭,通过审理后觉得,从月日起,彭某在75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条件下,持续旷工多日,用人单位以严重违背劳动纪律为由I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彭某提出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诉求,因欠缺事实根据,仲裁庭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减少工资的证据,依法应当补足差额;高温津贴依法应当支付;电动车损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解决范畴,依法不予仲裁彭某不服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通过一审、二审,历时近十一种月,月月66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书认定彭某仅凭物品放行单,不能证明东莞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将其解雇结合投诉书中的办结详情显示,东莞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明确表达没有解雇彭某,并叫彭某回厂内部解决,且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维稳工作站(如下简称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亦将解决成果当面告知彭某因此,彭某觉得东莞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将其解雇的主张,不成立彭某没有按照工作站时解决成果回厂继续上班或者协商解决有关事宜,直至月日才回东莞某粉末涂料有限716公司规定停保退保因彭某在月日已知悉投诉时解决成果,直至月日东莞某74725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这期间彭某没有向东莞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动,亦未向其履行请假等有关手续,其行为构成多日旷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东莞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I【案例评析】
一、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与否需要有规章制度根据第一种观点觉得,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根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根据没有在规章制度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则解除根据不成立,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因此,具体到旷工行为,劳动者的旷工行为必须在规章制度有规定是违纪情形,且有明示的惩罚措施即旷工几日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书面的规章制度根据,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第二种观点觉得,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无效日勺状况下,劳动者违背严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若员工持续旷工十五日以上,用人单位以严重违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严重违背劳动纪律”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法,依法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笔者批准第二种观点,劳动者持续旷工十五日以上,公司可以严重违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理由是虽然《公司职工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但是该条例将“持续旷工时间超过天”界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还是有参照价值,况15且在现行有效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解雇规定(试行)》(人社部发号)》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解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71仍然将“无合法理由持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列为可以解雇的情形之一,因此,持续十五天旷工仍然属于严重违背劳动纪律的行为月日东莞某公司在拟定《解除725劳动合同告知书》内容征求笔者人意见时,笔者告知公司以彭某严重违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笔者所持“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有规章制度根据”之观点,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
二、劳动者寄存在公司管理范畴之内的财物被盗,规定公司补偿与否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因财物被盗,规定公司补偿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
[4],畴,对于劳动者这一诉求,依法不予仲裁固然,劳动者可以一般侵权纠纷形式向法院起诉,与否需要补偿?视双方当事人举证状况,再判断公司应否承当补偿责任【结语】综上,劳动者没有根据规定办理请假,持续旷工多日,公司发现劳动者旷工后,及时告知劳动者回公司上班,劳动者获知上班告知的状况下,公司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规定,无需考虑公司与否有规章制度及规定制度与否合法等状况,以劳动者严重违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劳动者寄存在公司管理范畴之内的财物被盗,规定公司补偿不属于劳动争议;若劳动者规定公司承当补偿责任的应当根据一般民事诉讼方式,以侵权责任为由,另行起诉公司编者作为公司的代理人,积极积极解决案件,根据既有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建议公司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也体现专业律师在解决诉讼案件中能发挥重要作用作者简介黄连禧,男,年月日出生,籍贯湖南省江永县,现为广东康19701016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重要研究方向是民商事法律()东中法民五终字第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00630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东莞市律协第五届民事法律
[2]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3]劳动者发生时下列劳动争议,合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I
(三)因除名、解雇和辞职、离职发生时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I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日勺公司、个体经济组
[4]织、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组织(如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合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根据本法执行答复核心词个案例”,下载最高法院月日发布的所有个案例“1912419劳动法库干货汇编下载答复核心词“广东法院意见”下载《广东法院最新劳动争议指引意见汇编()》答复核心词“北京指引意见”下载《北京法院最新劳动争议指引意见汇编()》答复核心词上海指引意见”下载《上海法院最新劳动争议指引意见汇编()》答复核心词“司法解释大全”下载《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意见指引案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