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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一、“彭宇案”始末2006年n月20日,南京一位老人徐寿兰赶公交时跌倒,彭宇把老人送到医院,医药费4万余元徐老人家属认为是彭宇撞到的老人,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3万余元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彭宇和老人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876元”,彭宇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彭宇撤回上诉但在2012年,南京市一位政法系统的领导采访时却称,此前,大家所熟知的“彭宇案”的始末的真实情况不是如此,彭宇曾经承认过与徐寿兰发生碰撞这一信息的披露使整个案件发生了转折,原本社会上各种舆论绝大多数对于彭宇在该案中的形象都是好人做了好事却被“恶人”徐老太讹上,但事实上却是彭宇的确与徐寿兰发生了碰撞真实情况在五年之后才得以曝光,我们不禁要回望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透视在这过去的五年当中,“彭宇案”对当事人、对社会都产生了怎样深远的影响,并选取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二、法律适用“彭宇案”当中反映出了很多与法理学相关的问题其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就是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的适用包括广义的法律适用和狭义的法律适用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指的是司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处理案件和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按照职权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狭义的法律适用指的是法院、人民检察院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审理案件的一系列的法律活动对于“彭宇案”一审判决,很多群众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此案褒贬不一,对于其中的判决依据的模糊和说明力不强的问题,很多人都认为是法官的专业素质不高导致了对于此案法律适用的不准确但一审案件的主审法官王浩,也是一名法学硕士,能够作为法官,应当具有充分的教育背景、专业的法律水平支持其法官的角色作为法官,其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必然知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民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判案原则此案的判决能引起众多争议,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任意扩大、不按照证据判案判案推崇证据至上,全国人大委员会、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定非常具体而严格,比如在早在1987年1月曰《民法通则》第126条对“建筑物上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的倒塌、滑落、脱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除外,”此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也有了一些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民事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一共83条,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什么情况下的证据应当认定,什么情况下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适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以及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分配举证责任,在判案中采取什么方法对证据予以取舍和认定与否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应当裁判文书中予以阐明,尤其是证据是否采纳的具体理由,可以说,此证据规定的出台,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深刻意义,可操作性非常强,也非常具有针对性,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证据规定》对规定了绝对不应用推理的方法定案,如果可以用推理的方法判决案件,就无形中过分放大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会直接导致其用主观意志判案,这样,裁判文书的结果很难息诉息访,解决纠纷“彭宇案”的判决书,是笼统的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未充分说明论述判案的过程,尤其是对相关证据的采纳与否没有具体阐明,也没有进行论述,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审判原则,也不符合最高院规定的裁判文书书写格式其次,法官的道德水平不尽相同第一,用常理和推理定案本身就表明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是按照各方提供证据的有效性作出的,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单纯的依据推理没有证据支持违反最高院证据规则的强制性规定第二,法律和道德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加以约束但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也部分着决定着法律的实施是否真正体现着公平、公正法官不应用自己的道德标准衡量具体案件,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最后,来自人民法院的上级部门以及法院外部的压力都对法律适用产生了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对此案件也通过各种形式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多数人的观点都倾向于彭宇网络使网友们在相对很短的时间内引起了全社会多数人的关注,直接或间接的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多数人对此案的评价也在短时间形成巨大合力,因此法院的判决在考虑舆论的同时难以做到独立审判而案件最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更加体现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间接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这一原则据此,建议立法机关,综合越来越多的网上压力和社会合力,对此充分重视,制定相关规定,正确对待上述问题,使法院等司法机关能够最大限度的独立审判,而不能成为舆论娱乐的工具
三、从“自由心证”的角度分析本案中最大的争议是判决书,一些观点认为判决中数次按照“常理”进行推定,而未以证据加以认定事实继而作出判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民事诉讼判案的原则,在原告方未出示证明彭宇撞人的直接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未将举证不能的责任归于原告显然于法无据,相反却作出有利于不能出具证据的原告的上述判决,是以“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定案民法中即使证据不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规定,法官对案件的判断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独立进行判断那么一审法官是否运用了“自由心证原贝!!”审理此案?首先要明白“自由心证原则”的定义自由心证指的是根据审理中出现的资料及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法官必须综合考量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据的情况和调查的结果以及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从而根据自由的心证判断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主张是否真实因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和证据调查的结果来心证是自由心证的前提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离不开推理而在我国,原则上判案不适用自由心证原则,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法官确确实实享有自由心证也是事实关于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据效力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公安局的笔录还是有关医疗费用的单据,都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关键事实唯一有用的关键证据即公安局笔录却因为瑕疵而丧失了证明力因为被告曾经提出调取此笔录,而公安局以一个不令人信服的理由予以拒绝,即公安局在装修,却又在其后丧失原件的前提下提供副本作为原告的证据,证据规定对出示证据应当是原件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在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情况下,不应当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本案判决,最终是法官的自由心证起到作用作出的
四、法律与道德“彭宇案”对社会产生的一个重大影响就是对于社会道德的影响“彭宇案”发生以后,全国许多地方都发生了相似的案件,媒体在进行报道时也习惯冠以“某某地彭宇案”的标题,其中也包括同样在社会产生巨大反响的2011年佛山小悦悦案而这些案件中的相同点都是关于人性的冷漠,或者是施救者遭人讹诈,或者是如小悦悦般无人施救老人或者病人倒地不起、路过或者围观者无人帮忙之事在各地不断发生,一些媒体怀着挖掘“新版彭宇案”的心态,只要发现情节部分类似的事件,就大篇幅的报道、渲染而且媒体也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或许之所以这样,其中有着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某些不信任、社会道德责任的缺失、对社会不良行为的愤怒,也有对法制不健全的担忧在对这些案件进行报道或思考时,我们都不禁会提到“彭宇案”及其最终的结果对这一切产生、对社会道德产生的影响,去思考法律对于道德的相互作用及影响法律对道德的作用体现在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同样,存在问题的法律实施活动也可以对已经建立的道德原则和观念产生不良的影响法与道德的思考法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互相渗透、互相制约、互相保障但同时还要注意法与道德的区别,法律不应当去维护或强化道德秩序,然而当前社会所存在的问题是,当法律不能维护大众对于一种基本伦理秩序的需要时,人们就会怀疑甚至否定这种法律的正当性我们应当注意到,法不是万能的,法律不能够将一切社会关系都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不能够也不应当重述所有道德要求
五、结语在这里,首先要提一下相关涉案人员如今的情况涉案的鼓楼法院年轻法官,法学硕士王浩,“彭宇案”结束后已被停职检查,后调到某社区的司法所工作,不再从事审判工作;涉案的市某区公安分局的高级警官(一级警督、徐老太之子),也已被开除公职,而徐寿兰在不久前也已经辞世所以对于整个案件来看,没有一方是胜利者,反而对各方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包括对于社会的影响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要解决好事实认定和僵化地套用法条与一般理性的冲突法院应当协调一般理性和具体法律规范,做出有利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理性地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灵活地运用法律情理和法律原则,实现公正与效益的统一-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