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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点.新《安全生产法》实行时间及合用范围1新《安全生产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231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贯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政府安全生产规划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行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6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患.安全生产贯彻“三个必须”46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47()警告;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5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实行()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实行6()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实行7()吊销有关证照;由发证机关实行8()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危险物品违规的责任追究48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送、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免去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法律责任4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去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未遵章守制的责任追究5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5危L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送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故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鼓励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8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责任9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投入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局限性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
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责1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送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贯彻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I,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贯彻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1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I,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口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档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I,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四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1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警示标志设立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规定19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20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用的应急措施21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很工宿舍、生产经营场合安全管理的规定2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合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规定、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严禁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合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2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保证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贯彻.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制度2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合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使用2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交叉作业管理2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许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用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2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合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协议、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去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有人身安全权、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公民权、受教育权;从业人员的义务有:遵章守纪义务、接受教育义务、危险报告义务.工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31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规定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解决.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3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用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审批和及时监督检查的规定3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进行审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3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12350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3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划分36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3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本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禁入制38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重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处罚39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4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消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司重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责任追究41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定义42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公司、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涉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43各岗位的负责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安全生产内容.事故调查解决的原则44事故调查解决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因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解决意I,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物品、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含义45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可以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也许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所有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通过一定期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