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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金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故宫博物院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经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我认为,原告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
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活动后由紫禁城出版社和香港商务印书馆分别出版该书由原告独立完成,由原告享有全部著作权现有该书原稿、出版合同、印刷版图书可以佐证,见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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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项被告于1999年,出版了由天津某大学教授编写的《宋清瓷器图录》一书,并通过新华书店公开发行销售,共计销售1万册该书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抄袭文字图片说明,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证据见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的第、
4、5项根据我国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94000元(直接损失原告对社会出租图片资料每张版权费400元,加工制作费400元,其作品系珍贵文物故要求按每张800元乘2倍赔偿,即800*2*790=1264000元;合理开支30000元,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取证费等)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仔细斟酌研究并予以采纳谢谢!被告代理人北京金隅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波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答辩状答辩人名称地址电话______法定代表人—职务年龄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__________民族职务电话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故宫博物院诉我单位侵犯其著作权一案,答辩如下: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缺少法律依据原告诉称,被告于1999年出版的《宋清瓷器图录》一书,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抄袭文字图片说明,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事实上,被告的确在1999年出版了《宋清瓷器图录》一书但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诉称的著作权,因为被告出版《宋清瓷器图录》一书,是在取得了其作者一一天津某大学教授的同意并签订了出版合同,即取得其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进行的根据该出版合同,天津某大学教授保证其对《宋清瓷器图录》一书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因而,被告的出版品,有着合法的著作权来源,其出版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说,天津某大学教授对《宋清瓷器图录》一书的著作权有瑕疵,被告是不知情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本案中,被告尽到了合理地审查著作权和取得出版授权的义务,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诉称的著作权的故意或过失,即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本案中,被告可以提供合法的出版授权因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根据民法、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一月—日附答辩状副本份其它证明文件份精心搜集整理,只为你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