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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及(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凭祥市浦寨中越时代商业街工程
2、服务类别工程预算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及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跄坦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结束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委托人监理人:账号:账号:22194邮编:邮编:530022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邮箱:本合同签订于: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及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施工招标上限控制价;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在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及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及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十条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及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代表,负责及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及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及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及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其,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受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及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及可能及合同规定的及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及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起诉讼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一)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广西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规2
(二)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19)
2.《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
3.2019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
4.《南宁工程造价信息》年第期
5.委托人及第三人就本工程签认的有关答疑文件第四条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工程预算第五条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双方协商第六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七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八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咨询费用的税后总额
(一)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二)计算方法造价咨询费工程实际预算造价XI.3%
(三)支付方式转账或现金支付时间付费金额(万元)付费时间付费次序人民币伍仟元业主提交完所有的工程预算资料三天1即(¥
5000.00)内支付全部剩余造价咨询工程预算成果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文2费件经业主认可后三天内支付说明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第九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及咨询人应该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二)提交上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