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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奉土资征告[2016]1号)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江口街道方桥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六十四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基本状况
1、项目(地块)名称江口街道方桥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六十四号地块
2、项目(地块)用地位置江口街道仓基村
3、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5】-0237号;2015年12月4日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
1.565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
1.565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奉政发(2014〕174号、奉政发
(2008)27号、奉人社[2015)64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共计
126.765万元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万被征地单位地类区片级别(公顷)(万元/公顷)元)江口街道建设用地
1.
565281.
0126.765仓基村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万元上述二项补偿费用总计
126.765万元
四、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土地承包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看法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反映,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人沈利波、联系电话
88595459、联系地址奉化市茗山路269号),或者干脆向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本公告后,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全部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对奉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奉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江口街道方桥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六十四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基本状况
1、项目(地块)名称江口街道方桥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六十四号地块
2、项目(地块)用地位置江口街道河西村
3、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5】-0237号;2015年12月4日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
0.5406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
0.5406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奉政发
(2014)174号、奉政发
(2008)27号、奉人社[2015)64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共计
43.7886万元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万被征地单位地类区片级别(公顷)(万元/公顷)元)江口街道建设用地
0.
5406281.
043.7886河西村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万元上述二项补偿费用总计
43.7886万元
四、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土地承包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看法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反映,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人沈利波、联系电话
88595459.联系地址奉化市茗山路269号),或者干脆向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本公告后,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全部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对奉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奉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江口街道方桥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六十六-1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基本状况
1、项目(地块)名称江口街道方桥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六十六-1号地块
2、项目(地块)用地位置江口街道双马村
3、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5】-0237号;2015年12月4日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
2.4194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
2.4194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奉政发
(2014)174号、奉政发
(2008)27号、奉人社[2015)64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共计
195.9714万元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万被征地单位地类区片级别(公顷)(万元/公顷)元)江口街道
2.建设用地
281.04194双马村
195.
9714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万元上述二项补偿费用总计
195.9714万元
四、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土地承包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看法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反映,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人沈利波、联系电话
88595459、联系地址奉化市茗山路269号),或者干脆向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本公告后,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全部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对奉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奉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