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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附件3征信系统接入服务协议甲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乙方二O一年月依据我国《合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接入征信系统及甲方向乙方供应征信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服务内容
1.1乙方全面、精确、刚好、无偿地向甲方所运行和管理的征信系统报送乙方全部业务中知悉的有关客户的信用信息及身份识别信息
1.2甲方经测试认为乙方供应的数据质量合格后,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供应信用报告查询等征信产品或服务;乙方查询且依法依规运用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并接受甲方及所在地征信分中心核查
1.3双方本着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原则、刚好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
1.4甲方在系统接入、联网测试、报送数据格式规范、数据报送和查询等培训方面对乙方供应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询问,支持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驻场支持和电话、邮件支持等多种形式
1.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2、系统接入
2.1双方应共同商定接入方案并制定系统接入技术文档,乙方应依据双方商定的技术文档进行数据报送,且数据报送测试通过甲方及辖下分中心的验收
2.2甲方及征信分中心应对包括接口规范、征信系统功能运用、信用报告解读等为乙方供应指导;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及征信分中心对其进行的前期指导和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接口规范等的培训,并接受甲方对其业务系统中及征信数据报送相关的功能进行评估
2.3乙方可自行制定及征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程等文件,并报送甲方及征信分中心备案,乙方制定的业务规则不得及甲方征信业务有关规定冲突
2.4乙方有权就甲方信用报告的管理规范、供应方式、技术支持等供应合理的建议甲方应主动探讨乙方的建议,对乙方的建议刚好做出回应和说明
2.5乙方应建立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数据报送、查询、运用、异议处理、平安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制度,并报甲方或所在地征信分中心备案在执行过程中要刚好依据甲方的相关文件或实际须要进行修订,并报甲方或所在地征信分中心备案”
2.6乙方名称、股东、组织架构、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等发生改变,或乙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改变,或乙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重整、破产、解散等情形,或乙方(包括乙方股东、高管人员)遭遇重大行政惩罚、司法调查、监管部门惩罚或涉及重大诉讼或群体性诉讼等情形,并将影响向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等业务的,甲方有权自行确定中止或终止乙方相应系统操作权限,有权中止或终止向乙方供应查询服务一旦发生上述状况,乙方应刚好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及甲方共同商定后续事宜
3、数据报送
3.1乙方应依据双方约定的数据报送内容和方式向甲方报送各类数据;甲方应对乙方报送的数据进行客观收集、整理、保存
3.2乙方应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精确、完整和刚好
1.乙方假如发觉所报送数据存在遗漏、错误或存疑时,应马上通知甲方,并进行补报或更正;甲方认为乙方报送的数据可疑、错误或遗漏时,有权要求乙方对数据进行复核、更改或补充,并按规定程序刚好向乙方发出复核通知乙方应依据复核通知的要求进行复核并将核实结果报送甲方.必要时,甲方可对乙方及信用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乙方应按月或在业务发生或改变的天内刚好报送给甲方
3.3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关于数据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在数据的精确性、完整性、刚好性等方面接受甲方的数据质量考核,参及甲方要求的考评机制甲方应供应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指导乙方提高数据的质量
3.4乙方应建立健全相关身份验证和认证的机制,对信息主体本人的身份进行合法有效的验证乙方应明确告知有关信息主体,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交相关信息和数据,并确保其向甲方报送数据前,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出具的真实、有效的纸质、电子等形式的法律认可的书面授权,甲方有权查证在报送个人不良信息时,应再次告知信息主体
3.5乙方应妥当保存信息主体及数据相关的全部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及信息主体的合同、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或其他足以证明信息主体授权的文件、证明乙方运用信用信息及授权用途一样的相关文件包含纸质文件和电子影像文件),保存期限应不低于三年
3.6甲方应对乙方供应的数据进行客观地保存、整理和加工,并依法供应征信服务
3.7依据《条例》及总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爱护工作的通知》,为保障信息平安,中心应妥当保管接入机构所报送数据,除依法向接入机构、信息主体和公共部门供应征信服务外,未经接入机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市场机构供应,同时接入机构未经征信中心同意不得将数据向第三方供应
3.8乙方必需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退出征信系统,乙方应及甲方共同协商确定所报送数据的后续处理工作,并接着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3.9乙方除退出征信系统外,不得以系统升级、中断等任何理由中止报送数据
4、信用报告查询运用
4.1甲方有权确定向乙方供应信用报告的方式和版式;乙方有权依据双方约定的方式查询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仅供乙方内部运用,乙方应加强对内部运用人员的管理,建立可追踪的查询运用记录乙方发觉查询的信用信息及自身的需求不符时,应当刚好通知甲方,并将已获得的信用信息进行销毁乙方不得对获得的信用报告进行任何形式、加工、修改、篡改,也不得允许其雇员或任何第三方进行此类行为
4.2乙方查询信用报告应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在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运用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
4.3乙方运用信用报告仅为业务开展的参考乙方知悉甲方仅对数据进行客观的收集、整理,甲方对供应应乙方的数据的真实性不担当任何责任,也不担当因乙方运用信用报告造成的任何损失
4.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将查询权限许可任何第三方,或将查得的信用报告交付给第三方乙方擅自将查询权限许可给其他任何主体或任何其他主体进入征信系统进行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应担当全部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均应赔偿乙方不得将信用报告非法供应应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