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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韶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水路客运安全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出行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港口区域以外的通航水域,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验收、运营管理、安全监督及其相关活动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客运船舶指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水路旅客运输,且始发地、目的地均为具备港口经营资质码头的船舶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是指在规划港口区域以外(不含渡口),由一定的水域及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位置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且仅用作为客运船舶第四条停靠站点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挂靠地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设施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对辖区内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验收、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督促客运船舶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停靠站点停靠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韶关海事局、韶关航道事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停靠站点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选址第六条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应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或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综合论证确定第七条停靠站点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还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第八条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发展需要,与国土空间规划、水利规划、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划相衔接、协调,且须符合属地旅游发展规划,在一定水域内,能够与客运码头进行通航第九条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是船的规模及工艺设计应根据航道条件、客运量、客流特性、船型、航线、航班、水位变化情况等综合确定,应符合船舶检验有关要求,充分满足运营客运船舶停靠要求,具备相应靠泊能力、旅客接纳能力第三章建设验收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站点的选址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书面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应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韶关海事局、韶关航道事务中心等部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认定停靠站点选址符合条件的,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提出申请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拟建设停靠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规模、用途、选址必要性、合理性、结构型式、周边情况、费用测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必要材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编制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停靠站点可作为同一水域内客运码头的配套工程一并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停靠站点的水、电、通信等管线铺设,应与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和建设停靠站点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第十三条.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上报所在县(市、区)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公布本辖区人民政府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名录,对符合规定的停靠点进行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停靠点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尺度、停靠点的经营人、功能用途等信息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负责日常管理、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第十六条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环保、防疫、防污染和监控等设施设备,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专用航标、信号杆、旗等助导航工具,有夜航船舶停靠的还需配备航标灯、信号灯助航设施第十七条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签订船舶靠泊和上、下旅客安全管理协议,建立船岸相互检查和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等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第十八条经营停靠站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计费规定,在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收费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票据第十九条夜间运营的停靠站点,照明设施的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加强夜间救援保障,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第五章安全监督第二十条.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第二十一条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符合停靠站点实际的人员落水搜救、船岸联合应急、油污泄露清除、灭火救援、旅客紧急疏散等演习演练,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第二十二条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设计的功能使用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离)泊船舶;
(四)在停靠站点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客运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各相关职能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停靠站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风险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暂停运营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规划港区内客运码头、水上第六章附则体育、游艇码头、临港作业等水上浮动基础设施符合《韶关港总体规划》所建设的客运码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水路客运船舶不包括体育运动船艇、军事船舶、公务船艇、大型帆船、休闲游艇、渔业船舶和排筏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韶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