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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办理行政案件时限一览表•
1.对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3.当场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在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被侵害人
4.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5.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处罚前告知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处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8.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9.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10.公安机关在收取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11.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12.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基本情况、案情、已采取的措施报告省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