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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推动生产技术进步,使本公司的技术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维护,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I、技术引进、技术消化、技术创新及技术产品销售等技术合同(或契约或协议)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
(五)技术服务合同等等上述各类技术合同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技术合同的管理第四条本公司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第五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合同第六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第七条合同项目负责人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取统一合同表格,提出技术合同文本我方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写出合同书初稿,经对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审批单),并同时提供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材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和主管领导人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第八条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在合同书中,由合同项目负责人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使用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法人名章无本公司书面授权,本公司其它盖章一律无效第九条所签订合同应根据有关规定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第十条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合同项目负责人若遇出国、培训、病休等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负责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技术合同条款第十一条订立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本公司;
(三)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
(四)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八)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
(九)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
(十)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
(十一)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二)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三)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十五)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十六)合同的有效期第四章技术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第十二条技术费用的计价,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也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复杂程度、投资额度的大小的经济效益,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法人代表协商礁定经费来源;经济性、社会性、,更取决于该技术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的价款应包含以下费用
(一)原材料、仪器设备、外协加工、测试、资料出的费用;
(二)人工费
(三)水、电、气等能源消耗费;
(四)设备折旧费;
(五)公共条件费;
(六)管理费;
(七)技术使用费;
(八)税费
(九)其他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价款可参考下列方式之一支付
(一)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二)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三)提成支付;
(四)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我方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第五章技术入股第十五条凡我公司职务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合作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管理相关负责人就技术入股事项写出书面报告,经知识产权管理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第十六条技术入股的操作,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我公司承担第十七条我方在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由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共同协商拟定人选,并报领导批准第十八条在成立公司的协议中可以约定归属我方的技术股份分为公司法人股,有杰出贡献的技术发明人也可占个人股个人股占我方技术总股份的比例参照我公司现行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中提成的比例确定个人股直接参与公司的分红公司法人股的收益,不再奖励给个人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