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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中组发
[2008]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中心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支配的看法》(中办发
[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支配”,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心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支配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中心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化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心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心、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在中心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三条“千人支配”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起先,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试验室、中心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第四条实施“千人支配”的基本原则是附件二重点学科和重点试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等教化发展,提高基础和前沿探讨领域的自主创新实力,依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制定本细则其次条依据“千人支配”的部署,围绕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试验室建设的须要,从2008年起先,用5-10年,重点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第三条重点学科和重点试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国家重点学科的人才引进工作由教化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试验室(国家试验室)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其次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教化部、科技部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和重点试验室引才书目、年度引才支配;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第五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本事域人才引进和运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详细工作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第六条本事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世界一流的探讨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二)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驾驭重要试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第七条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打算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向教化部、科技部申报第八条教化部会同中科院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科技部会同教化部、中科院组织专家对重点试验室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看法,报专项办第九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依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帮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第四章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资金,对引进人才供应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可聘任引进人才担当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重点试验室首席科学家,也可依据实际须要,聘任其担当学校、院(系、所)、试验室等领导职务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依据有关特别政策的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详细状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供应支持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供应必需的办公和试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探讨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赐予倾斜支持,并为其团队成员供应工作岗位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依托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工程探讨中心、国家工程试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会同中科院等单位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附件三中心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依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制定本细则其次条依据“千人支配”的部署,围绕中心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须要,从2008年起先,用5-10年,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金融人才第三条中心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中心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实施其次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资委、人民银行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才书目和年度引才支配;
(二)国资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举荐人选进行评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举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事业平台、经费和配套条件第五条中心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是人才引进和运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详细工作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第六条本事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二)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阅历,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第七条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打算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报国资委、人民银行第八条牵头组织单位分别组织专家对举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探讨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看法,报专项办第九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依据批复,抓紧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帮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特别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第四章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第十条用人单位应依据有关特别政策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详细状况,支配其担当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担当重点研发项目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供应支持企业可依据须要为引进人才组建特地的探讨机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创建良好条件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引进能够突破国家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难题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附件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制定本细则其次条依据“千人支配”的部署,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2008年起先,用5-10年,为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高校科技园和工业园),引进和支持500名左右高层次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创业人才”)第三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其次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遴选重点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协调落实对其前期创业的资金支持,供应有关创业服务,协作专项办评比优秀创业人才第五条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的创业人才引进支配,组织对重点创业人才进行初选,协调落实相应配套支持第六条各园区是引进和支持人才创业的主体,详细实施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组织举荐重点创业人才,并为他们供应创业服务和重点扶持第三章引进标准与程序第七条重点引进人才一般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学问产权和独创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有海外创业阅历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当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识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实力;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第八条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培育新兴产业须要,制定实施创业人才引进支配对重点创业人才,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将人才引进申报书同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九条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举荐人选及其团队的创业实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预期产业规模和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重点创业人才建议名单,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看法,报专项办第十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各园区和相关部门依据专项办批复,在20个工作日内帮助重点引进人才完成回国(来华)创业的有关手续第十一条经过1-3年的培育和视察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举荐,中组部会同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予以表彰第四章政策支持与配套保障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创业人才赐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中心财政赐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供应配套支持;
(二)赐予多次出入境签证;
(三)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赐予优先支持;
(四)可担当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平安的,须另行批准),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选购书目第十三条对获得表彰的创业人才,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赐予特别待遇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运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运用的特点,实行特别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供应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别生活待遇其次章工作体制第六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书目和年度工作支配,制定和落实特别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千人支配的详细实施工作第七条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试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教化部、科技部牵头;中心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国资委、人民银行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第八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别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支配、供应窗口服务等工作第九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运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举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支配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详细工作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第十条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在国外闻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当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学问产权或驾驭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阅历,熟识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第十一条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看法,汇总形成人才引进书目和年度工作支配,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书目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支配等;
(二)年度工作支配依据人才引进书目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供应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看法等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第十三条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第十四条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看法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别政策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据批复看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第十六条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干脆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举荐,或须要以特别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第四章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第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别政策措施,在担当领导职务、担当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创新工作机制、参与院士评比、参与政府嘉奖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供应良好条件第十八条有关职能部门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别政策,妥当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九条激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心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究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探讨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凝合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其次十条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供应支持专项办协调科技部、教化部、国资委、人民银行、中科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外专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青团中心、中国科协等单位,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其次十一条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跟踪支配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组织国情考察等活动,刚好驾驭海外人才的相关信息,促进各方面人才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其次十二条通过“千人支配”引进的人才列入中心联系的专家范围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方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年终,专项办评价引才工作效果,总结年度引才工作,向中心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其次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特地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别政策其次十四条引进人才因个人缘由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看法,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第五章附则其次十五条依据本方法,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重点学科和重点试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中心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和《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对各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出详细规定其次十六条本方法及各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说明附件一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集聚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依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制定本细则其次条依据“千人支配”的部署,重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2008年起先,用5-10年,在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生物、能源、农业、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第三条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实施其次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科技部明确特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才书目和年度引才支配;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第五条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本专项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举荐;
(二)提出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等支配建议;
(三)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配套条件第六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运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详细工作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第七条本事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在海外担当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实力第八条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打算人才引进申报书,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第九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探讨提出拟引进人选担当重大专项任务的工作和经费支配,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举荐看法报科技部第十条科技部组织专家,以人选担当重大专项任务的可行性和预期贡献为重点,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看法,报专项办第H■一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依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帮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第四章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第十二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支配引进人才领衔重要科研项目(课题),在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之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立项程序依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须要,可聘请引进人才担当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或总体组成员,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应依据有关特别政策规定,依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须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供应支持第十四条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引进人才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国家重点基础探讨发展支配(973支配)、国家高技术探讨发展支配(863支配)等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等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