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大学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学生证、学生校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校徽是学生的标志,学生凭学生证领取汇款、信件、奖助学金,参加各类考试及校内外活动第二条、新生入校经复查、体检合格取得正式学籍后,由教务处统一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和校徽第三条、学生证“假期火车票优惠凭证”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第四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第五条、学生证遗失、损坏或学生信息变动的,应填写《XX大学学生证补(换)领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经学院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补换第六条、校徽遗失、损坏的,应填写《大学校徽补(换)领XX申请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补换第七条、学生证和校徽补(换)领工作于每年月和月第126一周集中办理学生证遗失需登报声明作废;若家庭所在地发生变动,须由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换领学生证时必须将原学生证交回第八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证、校徽原则上只准补(换)领一次第九条、学生补(换)学生证,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补证工本费第十条、学生证实行一人一证原则,学生不得同时持有多个学生证,学生补办学生证后又找到的,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注销第十一条、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注销,方能离校如确属丢失,必须写明丢失情况,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注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交教务处备案第十二条、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使用、佩戴;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擅自涂改、损坏,不准转借、送人,一经查出不但不予补(换)发,还将视其情节及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后果的,学生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三条、凡拾到学生证或校徽者,应立即上交学校教务处或保卫处,谨防不法分子利用我校学生证或校徽做违法乱纪之事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