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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北京市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五章贷款的归还与收回第六章贷款抵押第七章贷款质押第八章贷款保护第九章保险第十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一章抵押物和质物的处分第十二章其它第十三章附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为支持城镇居民购置、建造、维修自用普通住房,标准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四、借款人中断购置房屋保险六个月第三十二条抵押物属于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和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处分其他类型抵押物或质物的方式和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扣除税费后,首先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局部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抵押物属以标准价购得的房屋时,处分所得高于届时标准价局部,须退复原售房单位处分抵押物所得缺乏以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保证人追索未偿局部;处分质物所得缺乏以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未归还局部第十二章其它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发生的公证费用由要求公证的当事人负担第三十七条本方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与本方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从本方法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6)35号)、《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订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置(含建造、大修,下同)自住住房,标准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贷款通则》、《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运用房改资金,委托银行向购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抵押担保加购房综合保险、财产质押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三条本方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保险人承保购房综合险或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在本市购置自住住房,同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第五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置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六条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同时不超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最高贷款额第七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第八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借款人按月分期还款贷款期间遇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贷款程序
一、申请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明;
2.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信函;
4.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委托人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核验借款申请表;
2.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3.确定贷款担保方式
三、调查委托人初审合格后,受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
1.购房行为是否合法;
2.抵押物或质物是否符合要求;
3.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保证人的,保证人的意愿以及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其中,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报告送受托人
四、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然后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五、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1.采取抵押加保证担保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2.采取抵押担保同时购置购房综合保险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保险合同;
3.采取抵押担保的,须订立质押合同;
4.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订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但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在订立抵押合同前需签订《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订立后,需要登记的,依法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登记
六、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付第五章贷款的归还与收回第十条贷款的归还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的15%(包括住房公积金中个人交存的局部)
一、等额均还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归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NR=p・----------------------------N1+I-1其中R一每月还款额;P一借款额;I一贷款月利率;N一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二、等比递增归还方式贷款期限内,逐年按同一比例递增归还额,但每年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归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N11+I•D-I Ml=—•P•----------------------------------------------2N N1+D-1+I n一1M n=M11+D其中Ml—第一年月归还额;P一借款额;I一贷款年利率;N一贷款期限年;D一等比年递增率;n—还款期间某一年;M n一第n年月还款额第十一条贷款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归还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也可由受托人与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归还受托人第十二条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受托人按原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第十三条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人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逾期额为基数,每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四第六章贷款抵押第十四条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物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第十五条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第十六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对设定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第十九条抵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个人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当责任并负责赔偿第七章贷款质押第二十条本方法所指质押为权利质押采取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第二十一条权利出质后,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权利凭证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当责任并负责赔偿第八章贷款保护第二十二条采取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的贷款,当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得仍不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时,缺乏局部由保证人负责归还保证人须与受托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二十三条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当借款人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时,由保证人履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第二十四条借款人采取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和采取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在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九章保险第二十五条采取抵押担保加购置购房综合保险的,在贷款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借款人在承保范围内无法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险人负责归还第二十六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购置房屋保险或委托受托人购置房屋保险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购置购房综合保险的不再另行购置房屋保险第二十七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第十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第十一章抵押物和质物的处分第三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对局部或全部抵押物或质物进行处分,直至归还全部债务
一、借款人违反本方法之条款;
二、借款人连续六次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逾期六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