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1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2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办函号)第
[2002]47三条“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业和产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效劳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第三条第一款“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3(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北京市公共效劳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管理规定》第三条一款“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4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三定规定“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既是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又是负5责本市信息化和无线电行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本市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开展规划、总体规划、年度方案
(二)审核各部门、各区县、各行业的信息化开展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催促实施;负责审核本市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工程,并监督实施
(三)统筹规划本市公用通信网、播送电视网和部门专用通信网;联系与国家通信主干网、军工部门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方面的工作
(四)研究提出本市有关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的意见;负责组织本市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技术论证、评估验收工作
(五)负责本市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贷款和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六)负责本市信息行业的执法监督;负责基于网络的信息效劳行业和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认证;负责本市国家机关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域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建立本市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平安认证体系▲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征收(共项)1
一、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1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无线电频率实行有偿使用设置使用无线2电台的单位,必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交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注册费和设备检测费▲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项)8
一、专项调查法律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1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信息化工程建设年度方案法律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效劳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第六条第二款市信息办会同市方案、财1政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年度方案,并组织监督执行〃
三、信息化工程建设工程的审查和备案法律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效劳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第七条第
一、二款“投资万元以上的1200重大信息化工程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市方案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时,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资金时,应当会同市信息办共同审查前款规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有关立项报告和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第一款“市信息办对重大工程的规划布局、平安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进行审查,并且在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答复〃30
四、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法律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效劳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市信息办对重大工程的1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效劳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重大工程的竣1工验收时,应当有市信息办参加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重大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基础设施规划与组织建设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共效劳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管理规定》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1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平安测评、电子认证、灾难备份和应急处理等平安基础设施〃
七、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等级备案审查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共效劳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
二、三款“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等1级确定为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运营单位应当将平安等级确定情况报送备案其中,涉及电子政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运营单位应当报市公安部门备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日内对备案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等级确定情况30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八、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法律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效劳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第十八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1方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一、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3任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十条第一款“从事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效劳和保障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第十二条“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效劳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平安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平安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平安运行的需要,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效劳,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平安的相关标准〃第十六条“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七)负责本市信息化领域软课题的立项和验收;指导本市信息化人才的教育培训和信息化宣传工作;负责本市信息化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
(八)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当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体名称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1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三条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2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无线电台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其日常工作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三条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本市无线3电发射设备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年月日1200011国务院、中央军年月日2199391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委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年月日32002111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市政府年月日4199351定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市政府年月日5199581射设备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效劳信息化工市政府年月日6200111程建设管理方法北京市公共效劳网络与信息系统市政府年月日7200611平安管理规定■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行政处分(共项)24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行政处分(共项)・17
一、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分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1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二、招标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分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向他人1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处分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1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四、骗取中标处分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1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工程的2投标人以投标报价低于本钱价的方式骗取中标,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取消其年至年参加政35府投资和政府融资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本钱价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进行实质性谈判处分种类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违反本1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保密信息处分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1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招标人违法定标处分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1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非法转让、分包中标工程处分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工程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工程肢1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工程的局部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九、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处分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1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十、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处分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效劳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方法》1第十八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一、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3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十条第一款“从事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效劳和保障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十一、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处分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效劳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第十八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1方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一、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3任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效劳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第十三条第二款“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效劳,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平安的相关标准〃
十二、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未进行平安方案设计和建设处分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效劳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第十八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1方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一、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3任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第一款“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平安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平安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平安运行的需要,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
十三、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未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处分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效劳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第十八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1本方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一、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3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十四、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平安管理制度处分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共效劳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运营单位违反1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平安管理制度的;〃第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平安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主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
(二)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管理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三)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教育和培训〃
十五、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处分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共效劳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运营单位违反1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下罚款3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的;〃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管理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
十六、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事件应急预案处分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共效劳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运营单位违反1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下罚款3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事件应急预案的;〃第十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七、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处分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共效劳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运营单位违反1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下罚款3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第十一条“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平安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分(共项)・7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处分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
(一)项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撤消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
(六)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2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处分
(六)未得到电台执照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没收无线电台设备,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30005000
二、违章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处分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
(二)项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撤消其电台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2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10005000
(一)未经核准,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辐射
(三)未报经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在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中进行实效发射试验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处分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
(三)项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撤消其电台执照: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
(一)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2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处分
(一)不遵守无线电管理规章制度,扰乱空中电波秩序的,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1000以撤消其电台执照注关于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与《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我局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分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工程处分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电台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
(四)项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撤消其电台执照:
(四)随意变更核定工程,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
(二)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2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处分
(二)擅自改变无线电台位置、天线高度、发射功率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10003000严重的,可以撤消其电台执照
五、擅自出租、转让频率处分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电台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
(五)项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撤消其电台执照: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
(四)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2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处分
(四)买卖、出租或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10005000情节严重的,可以撤消其电台执照
六、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处分种类罚款、撤消电台执照法律依据、《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
(三)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处分
(三)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的,每占用一个频点,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005000可以撤消其电台执照
七、擅自开展电测处分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
(五)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处分
(五)擅自测试无线电波电磁场强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30005000▲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共项)5
一、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1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八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整机2组装件和安装在其他进口设备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必须提前日向市无线电管理局申报,30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关手续
二、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1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2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无线电3管理机构划分的无线电频率范围,对本市的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对各种不同无线电频率的需求进行指配和管理
三、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1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需要设置无线电台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2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发电台执照未取得电台执照的,不得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申请核发电台执照的具体程序,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施行
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1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研制、生产2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三)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辐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应当事先报市无线电管理局审批
五、建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设置、使用以下无线电台(站),1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效劳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效劳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