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6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公司质量事故官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量事故管理,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及时准确调查处理质量事故,有效降低质量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引用文件《监察处罚规定》《公司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质量事故的管理原则、分级、管理程序和其它等方面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经营单位,不包括海外机构第三章定义第四条质量事故:是指在产品形成、试验、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责任引发的一次性(一台产品或一批零部件等)质量问题,给企业或顾客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质量事故按单一质量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的大小来确定(包括内部和外部经济损失)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造成损失后所承担的责任质量损失按照公司质量月报中规定的内、外部质量损失计算第四章职责第五条质量管理部是质量事故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质量事故级别进行审定和确认,负责组织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及管理,负责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上报第六条审计部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进行审定和监督;参与对特大、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和审定、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销售管理部门参与对特大、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和审定、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各研发单位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对因设计质量而发生经济损失构成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工艺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对因工艺质量而发生经济损失构成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各销售组织负责对丢失市场的损失进行举证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责任判定不清的质量事故进行责任确定第十二条各经营单位计划财务部负责质量损失的核算及执行质量索赔扣缴、考核收缴第十三条各经营单位负责非质量事故时批量废品的分析、整改;负责质量事故的上报,负责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形成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和纠正措施的实施,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第五章管理内容第十四条管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技术性文件、管理规定、合同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I,提出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效果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未明确不放过,纠正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第十五条质量事故等级质量事故按损失、影响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三个等级第十六条本文中提及的所有与金额有关的数据,均是按照人民币计算,如涉及到其他币种,则按照顾客反馈的时间计算汇率第十七条质量损失V5万元时,各经营单位应对质量损失的数据进行分析并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制定整改措施若出现批量废品,则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若违反《公司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质量管理部将按照该办法实施考核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即因质量问题
(一)质量损失在5万元(含)-30万元的
(二)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丢失市场销售收入单笔在10万元(含)TOO万元或累计在200万元(含)-300万元的
(三)在大客户/战略客户处造成的影响仅限于该问题产口口口O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即因质量问题
(一)质量损失在30万元(含)-80万元的
(二)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丢失市场销售收入单笔在100万元(含)-200万元或累计在300万元(含)-500万元的
(三)在大客户/战略客户处造成的影响波及到同类型产口口口O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质量事故,即因质量问题
(一)质量损失在80万元(含)以上的
(二)造成丢失市场销售收入单笔在20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三)由于质量问题导致出现人身伤害事故
(四)被大客户/战略客户暂停或取消供货资格
(五)被国家级媒体或国家相关部门曝光、停产整顿,造成全国范围内极恶劣影响的第二十一条以上质量事故判定中,不包括因维护市场发生的非理性索赔第二十二条质量事故报告
(一)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客户、加工地点)的有关人员(操作者、工艺员、检查员、销售人员、服务人员等),应立即向本单位直属领导(技术质量负责人、科长、销售主管经理)、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质量事故发生地(客户/销售/制造单位)负责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及质量管理部负责人报告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基本情况报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必须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质量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按《公司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考核
(四)质量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状态、发生经过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等
2.发生事故的产品规格、数量、造成的损害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第二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
(一)公司质量主管领导在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挽救,防止事故影响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二)一般质量事故由质量管理部及各经营单位共同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质量管理部负责备案、存档如需要,可邀请营销管理部共同调查分析
1.报告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故所在单位填写《质量事故基本情况报表》报质量管理部
2.调查由质量管理部、事故所在单位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确认责任部门或责任者,提出纠正措施,撰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如事故涉及的原因较复杂,质量管理部和经营单位的技术能力无法达到分析效果,或责任判定不清,可向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技术委员会主任组织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原因分析,提出纠正措施要求并对责任进行确定
3.处理责任单位对本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填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经责任单位总经理审核后,由质量管理部批准、监督落实并备案、存档
(三)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质量管理部牵头组织审计部、营销管理部、事故所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对于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必要时可选择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
1.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收到信息1小时内)通知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初步查明事故情况后报公司总经理事故所在单位在24小时内填写《质量事故基本情况报表》报质量管理部
2.调查由质量管理部牵头组织审计部、事故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组成的临时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确认责任单位、责任者并提出纠正措施要求事故调查组组长撰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
3.处理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填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主管领导审核后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4.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5.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到达发生事故的产品所属生产单位
(1)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记录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相关单位及员工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
(3)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积极配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第二十四条质量事故责任判定
(一)质量事故调查中出现以下情况可判定为责任事故
1.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文件等加工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直接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
2.虽因自然灾害原因导致,但因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3.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质量事故
4.因责任心不强导致加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出现批量废品,直接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
(二)质量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三)确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事故,属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文件转换、制订或擅自、错误发布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的,判定为制订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因客户要求未及时被传递、发布、转换,直接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则判定传递单位责任
(五)采购产品不合格或不达标,如在合格供方采购(含外协)的产品,则判定供方责任;在非合格供方采购(含外协)的产品,且未履行规定审批手续的,则判定采购单位责任和供方责任
(六)质量事故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提供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则判定为发生单位责任
(七)产品出库后,如因运输、装运过程造成的质量事故或因货物丢失导致客户停产的质量事故,则追究承运方责任
(八)质量事故发生后,有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及相关记录文件等,一经查实直接判定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九)如在实施标准或产品加工过程的鉴定、检查、验收等监督管理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技术标准、监督检验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产品报废或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含客户)导致的质量事故,则分别追究制造单位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
(十)因设计质量导致的质量事故判定为责任销售单位设计部门责任;因工艺质量导致的质量事故定责任经营单位责任;
(十一)凡经公司批准,属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公司规划项目在试验过程时,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的质量事故不追责;但由于在试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相关技术文件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则定相关单位责任,并落实到个人
(十二)若如实反映、报告质量事故的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审计部、工会进行报告第二十五条事故损失的认定及处罚
(一)负有质量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单位/部门,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单位/部门,承担损失费用的50%以上、80%以下;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单位/部门,承担损失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质量损失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核算
(二)有同等责任、涉及多家责任单位/部门承担损失费用时,由公司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程度依次确定损失承担比例负同等责任的单位/部门,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失费用
(三)因设计、工艺质量导致的质量损失由事故产品所在经营单位/部门承担
(四)凡发生质量事故并经查实已确定责任单位/部门及个人,则按事故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由责任单位/部门按实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同时严肃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质量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1.一般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按实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2000-4000元考核;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考核;相关业务主管领导给予1000-2000元考核;行政副职给予2000-4000元考核;行政正职给予3000-5000元考核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照审计部下发的《监察处罚规定》执行
2.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按实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10000元考核、待岗培训;相关责任人给予2000-3000元考核;相关业务主管领导给予2000-3000元考核;行政副职给予10%基础年薪考核;行政正职给予15%基础年薪考核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照审计部下发的《监察处罚规定》执行
3.特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按实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责任人给予3000-5000元考核;相关业务主管领导给予3000-5000元考核;行政副职给予20%基础年薪考核;行政正职给予30%基础年薪考核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照审计部下发的《监察处罚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因工作责任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系统性责任造成特大质量事故的,对公司主管领导扣罚5000-10000元;对系统主管部门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扣罚4000-8000元;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照审计部下发的《监察处罚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若处罚金额与公司其他规定发生冲突时,由质量事故调查组依据实际情况给出最终处罚结论第二十八条年内凡出现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取消单位年度一切评优资格重大、特大质量事故责任者取消年内工资晋级、职位晋升和年终奖金的资格第二十九条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的处理结果要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以达教育员工、预防质量事故发生的目的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部对各单位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抽查和验证第三十一条当本办法与公司其他系统的考核办法发生冲突时,按照从严原则选择考核方式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二条经营单位应每月将本单位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纠正措施的实施等情况上报质量管理部第三十三条质量管理部对经营单位质量事故上报、分析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上报的事故按《公司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质量事故基本情况报表
2.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附件1质量事故基本情况报表上报单位接收单位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时间产品型号数量事故概况及原因事故损失及设备、人员伤亡情况顾客要求(含内部、外部)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含库存产品质量状态、数量以及应采取的措施)附件2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日期编号产品规格数量事故性质等级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事故责任认定调查组成员事故概况事故原因预防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事故损失认定处理意见审核批准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