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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管理,加强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安全保障,推进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安全有序发展,我局起草了《韶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市政府的名义印发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2023年底,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针对部分没有港口设县(市、区)之间的客运航线,以及部分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航线的起始地、挂靠地、目的地在港口区域范围外的实际情况以及水路旅客运的现实需求,提出了支持鼓励有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目前韶关市港航建设迅速发展,但我市港区规划旅游客运岸线有限,选址多集中在仁化锦江段,主城区内相对较少且间隔远,加之客运码头的建设时间长、审批手续,难以在短时间内满足市民水上旅游出行的期望,因此急需对我市港区规划区外的水上客运船舶停靠点进行规范建设管理,更好地助力我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的发展
二、制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
5、《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
6、《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7、《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8、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
9、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交水规[2020]7号);
10、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n、《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1492号)
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包含总则、规划选址、建设验收、运营管理、安全监督和附则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是本办法的总则主要列名了本法的编制依据以及适用范围明确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强调了属地管理的原则,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验收、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各职能部门依职做好监督管理
(二)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停靠站点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还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与国土空间规划、水利规划、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划相衔接、协调,并能够与客运码头进行通航
(三)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客运船舶停靠点的建设验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书面材料,符合条件的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实施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客运船舶停靠点的运营管理要求本办法对停靠点经营人或管理人提出了负责日常管理、设施设备日常检测和维护的工作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环保、防疫、防污染和监控等设施设备,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专用航标、信号杆、旗等助导航工具,有夜航船舶停靠的还需配备航标灯、信号灯助航设施,建立船岸相互检查和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等具体内容全监督明确停靠点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五)第十二条至二十三条提出了客运船舶停靠点的安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应当按照设计或者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禁止从事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客运船舶提供靠泊服务、超出停靠点功能或者规模等级靠泊客运船舶、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客运船舶等活动同时对各部门依职责开展监督检查作出了具体要求
(六)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是本办法的附则,对不适用于本办法的范围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