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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第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策略刑事辩护是一个战役,应讲究战略、策略若要决胜千里之外,必须具有运筹帷幄的能力,具有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根据不同的标准,我认为形式辩护策略主要由以下几类
一、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的策略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具体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策略问题,就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恰当地确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所谓无罪辩护策略,就是认为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也许是绝对无罪,也许是存疑无罪这一策略是辩护律师的最高境界——最上策有人说辩护律师应当怀疑一切,其首要的就是怀疑所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确定原则: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坚决不做罪轻辩护在目前的司法现实下,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开IJ;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判决前羁押的时间要折抵刑期,如果法院对无法定罪的被告直接宣告无罪释放,就会导致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承担错案赔偿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往往会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1.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2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容的来源,是耳闻目睹的、还是传闻的;取得证言的方法是否合法;证言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合情合理;证人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情况如何三要审查被害人陈述律师对于被害人陈述,必须仔细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相知,平时的关系是否正常,有无利害关系;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条件下提出控告或陈述的,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的情况;陈述的内容有无自相矛盾或与其它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之处,与案内其他证据能否互相印证四要审查鉴别物证、书证律师对于物证、书证,要求查清它的来源,是在什么时间地点、什么情况下发现和收取的;是原物、原件还是复制品、抄件;收取或保全的方法是否恰当,有无伪造、调换,或者发生差错的可能;了解它是真是伪,分析物证、书证与案情有无关系,能够证明什么问题五要审查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其没有当然的法律证明力,只有经过质证无疑的鉴定意见,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必须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人员从业资格,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检材是否充分、可靠,检材来源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取程序,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意见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等等(王晓宁案)第五,做好阅卷笔录无论卷阅了多少遍,如不做阅卷笔录,是无法达到熟悉掌握、了然于胸的程度的阅卷笔录摘记完成,头脑中案卷事实及证据情况便形成完整的清晰的影像只有通过摘卷,才能明确卷宗中对认定犯罪事实存在的矛盾和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发现程序上存在的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
三、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本功特别是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上对刑辩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尚不完善、存在诸多风险的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更是对刑辩律师的一项考验近年来,有的律师慑于压力和风险,在办案时不愿或不敢调查收集证据,其实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的律师勇气可嘉,敢于•调查收集证据,但由于考虑不周或方法失当,轻者使获得的证据材料由于存在某种问题而失去证明资格或证明力;重者,律师则可能被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抓住某种把柄以涉嫌违法犯罪为由立案,并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庆李某某的案件,虽然不排除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的可能,但当事律师也并非无可指责,其中教训深刻,尤应汲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办案律师缺乏依法正确、有效地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我认为,在调查取证中律师要把握以下几点
(1)对关键证据的取证,不能完全依赖于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刑事诉讼法虽规定律师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律师取证的风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取得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
(2)调查尽量在审判阶段进行取证前一定要事前取得审判机关的同意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因法院的中立性,并不排斥律师的调查取证,甚至是希望律师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以保证案件质量而这可以有效避开检察机关对律师调查取证的限制
(3)对关键证据的取证,要二人进行,尽量现场录音、录像
(4)尽可能不直接接触证人审判阶段调查取证环境虽相对宽松,但仍存在法律风险为了辩护律师自身利益的考虑,律师可以不直接接触证人用付钱的方式取证,哪怕付钱给被害人是应该的,哪怕被害人所作的证言也是客观、真实的,但把两者联系在一起,形成因果联系,那就有问题了作为律师绝不能参与这种事情其次,虽然律师没有参与,但如果是知情的,律师也不应该使用这种证据因为这种证据的来源是有问题的
(5)辩护律师收集相关证据证明非法证据的存在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前置性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而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主体上,如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非法定侦查人员调取的证据;非自然人提供的证言与鉴定意见;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提供的证言等都应作为律师审查与调查的重点内容第二,程序上,调取证言笔录时仅侦查人员一人在场,询问证人时未告知作证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等第三,形式上,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及证言与陈述;没有鉴定人盖章的鉴定意见,没有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笔录、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没有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以及其他适格的第三人在场等上述证据均属于违法或不合法的证据范畴,辩护律师一旦能证明该证据的违法与不合法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之外
四、开庭
(一)在法庭审理中向被告人正确发问的技巧法庭调查中的发问,是法庭辩论的基础,针对辩护观点对被告人发问和对证人进行发问庭审中公诉人、审判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调查,是对案件的最后核对确认,被告人及证人所述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辩护人有效的询问,是对自己辩护论点的加固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不能纠缠枝节问题,提问须切中要害,要像“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拳拳打在要害上”,要通过发问让法官形成无罪、罪轻或者应从宽处理的内心确信一个律师,在庭上与公诉人纠缠于被害方提供的证人对凶器的描述到底是
40、50厘米长,还是
60、70厘米长的枝节问题,翻来覆去的,搞得公诉人和审判人员都很烦,效果可想而知辩护人应当发问的问题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主观表现和客观表现
2.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情节
3.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应当避免问如下问题
1.公诉人提过的问题
3.被告人的从重情节
2.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要件行为
4.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二)在法庭审理中向控方证据以及其他方面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的技巧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很大不同,控方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并且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关键是要发现对方证据的合法性、漏洞以及自相矛盾之处的能力,使对方无法运用证据链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最大限度地重视庭审质证,庭审质证时坚持寸土必争如果不具备这些能力,则难以进行有效的质证这其中,刑辩律师要着重掌握以下技能
1.把握证据能力的第一次进攻证据辩护分为两大类单个证据的辩护与司法证明的辩护这里涉及两个概念,即证明力与证据能力证明力是逻辑问题、事实问题,对应证据的相关性、真实性证据能力又称合法性,是证据的准入制度,即证据能不能出现在法庭上辩护时先要解决证据能力的问题,再考察证明力的问题证据能力的辩护要点有三
①取证主体要合法,否则不具有证明能力;
②取证方式方法要合法才有证明能力;
③证据在法庭上的调查方法要合法
2.打好证明力辩护的第二次进攻时把握客观性和关联性客观性的要点有
①孤立的证据不客观;
②来源不明的证据不客观;
③言辞证据前后自相矛盾,无法排除其中一种可能性的证据也不客观关联性的认定也是个重点,在实践中也是个难点,辩护的要点有
①犯罪前后的表现和平时表现与犯罪关联性甚微,这只跟量刑轻重有关;
②相似行为与犯罪行为没有关联性;
③犯罪动机可以作为破案线索,但和犯罪构成的关联性不大;
④测谎报告没有多大的关联性;
⑤事后补救行为跟犯罪没有关联性
(三)在法庭审理中充分、有效地与控方展开辩论的技巧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活动的一个独立阶段它是为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总结性地充分表达各自诉讼主张和意见并展开言辞交锋而设计的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在辩护环节,我们认为,刑辩律师要着重掌握以下技能
1.在法庭辩论中,对争议焦点证明或者证伪的过程,可以分成四个不同的层面一是事实层面依靠事实来支持己方抗辩立场,这是大多数人通常不自觉地运用的一种方法,也是常常运用得很糟糕的一种方法最普遍的误区是罗列事实,复述案例的语句在这个层面,最重要的目的是要从中分析行为是否合理,相应地对事实的剪裁必须围绕说明己方选择辩点的合理性加以展开只有如此,才能为法律的分析,铺垫必要的情境同时,为感性的抗辩理由,奠定一定的理性基础二是法律层面即通常我们理解的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加以分析三是价值层面从应然的角度,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选择结果)、分析判断的方法等,进行利弊的权衡四是感性层面感性手段的运用,赢取法官的支持
2.正确处理好辩护词与法庭辩论发言的关系辩护词是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时的演讲稿开庭前一定要准备好辩护词有的律师反对在庭前把辩护词写好,我们不认同律师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开庭前的时间,通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和阅卷,已基本掌握了案件事实,已完全具备了写好辩护词的条件辩护词是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的准备,准备越充分,辩护就越有信心辩护词切忌套路化,模式化,要有自己的风格辩护词要有理有据,重点突出,抓住要点,切中要害,语言要简洁、精炼重点的部分说到,说透,说清,说全辩护词的内容,在辩护中不一定要逐一说明,但要写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从轻处罚的观点,即使公诉人公诉词或答辩中已表明,辩护词中仍需写明
3.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律师多次辩护发言应避免重复,突出重点,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也不会有好的效果“话有三说,巧说为妙”
4.律师辩护陈述对象是法庭,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进入庭审的案件,都是公诉方认为有罪的案件,因此,辩护律师的任务不是设计迫使对方认可己方辩护观点,因为公诉方是不可能被你说服的辩护律师的任务是把事实和法律说清楚,是让法官听清楚,法官才是中心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
5.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可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6.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7.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及时提交书面辩护词
2.辩护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的几种情形: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2被告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的;3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4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
3.辩护律师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1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2据以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3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明显矛盾,无法排除的;4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的;5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
4.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或经验判断的所谓有罪辩护策略,是指同意控方的有罪指控,多数情况下是对罪名无异议,只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求得对当事人从宽处罚的最大化这是实践中最常使用的一种策略少数情况下,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指控的罪名和罪数有误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指控的罪名更改和罪数进行更改多数情况下是多改少,但也有时候是少改多要充分利用数罪并罚、自首、立功等制度的有利点,以求得对被告人处罚的最轻化举一个一改多的例子曾经有一个案子,江苏某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单位采购原材料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销货方回扣18万元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据查,被告王某确实将这1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但其中有9万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有副合同,合同约定是售货方给购方单位的返还款,只有9万元明确是销售方给王某个人的如果我们一概同意控方对王某只构成一个受贿罪的指控,按当时的量刑标准,被告就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我们将其中的9万元看作是销售方给被告单位的回扣,其所有权归被告所在的单位,他又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据为己有,那么这9万元就是贪污,其余9万元是受贿,根据当时的量刑标准和司法实践,对其贪污和受贿均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一般不会超过10年
二、事实辩护和法律辩护策略这是以反驳的对象是控方指控的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为标准做的划分所谓事实辩护,是指有罪事实不存在或所依据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将其称为证据辩证据辩护策略的核心就是收集和运用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无罪证据由于目前辩护律师收集证据十分困难,多数情况下是以控方之矛攻控方之盾那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排他性和关联性就是辩护工作的焦点我们努力的最终目的就是打破控方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被告人的口供自相矛盾当同一个被告人就同一行为所作的陈述完全相反,而现有的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这个两个相互矛盾的部分何者为真、何者为假时,实践中一般运用“零口供”的办法加以解决所谓的“零口供”是指当被告人作出两份完全相反的陈述时,司法机关将供述和辩解都视为不存在,而先去审查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有没有达到定罪的标准很多法官都会在被告翻供无法确证的时候,运用“零口供”的方法定案但可惜的是,很多律师在辩护时却抓不住这个关键所谓法律辩护,是指认为控方法律适用错误,从而认定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方法对程序法律适用既有因为对实体法律理解及适用的错误而导致,如误将非国家共工作人员受贿罪认为是受贿罪,导致侦查机关由公安机关变为检察机关;将侵占认为是盗窃,使得本为自诉的案件而作公诉处理;也有因为对程序法单独适用的错误,如强制措施不当,剥夺或限制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超期羁押、证据收集方法违法、级别管辖、职能管辖错误等,辩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特别是充分利用司法解释和法学理论对控方进行有力的反驳
三、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以辩护的内容是针对实体性的内容还是程序性的内容的区分所谓实体性辩护,是指辩护人以对实体法的理解为依据,或者是以推翻指控的事实为目的而进行的希望获得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历来重实体而轻程序,以往的刑事辩护多属于此类辩护所谓程序辩护,是指对控方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攻击而进行的辩护1996年3月,我国立法机关对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完成了纠问式也称为审问式审判向控辩式审判的转变,经过近20年的发展,尤其是随着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和生效、刑诉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今年又出台了庭审为中心的意见,中国式抗辩制诉讼模式将会进一步得到强化,程序违法将会导致审判机关对全案的否定因此,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在程序取胜程序性辩护应当成为刑辩策略之首,因为在实体性辩护中,由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尴尬现状,在主要依靠控方提供卷宗抗辩的情况下,即使是错误的判决也很难明显展现其荒谬性,因为案件经过侦查到公诉经历数个部门后,其中的荒谬性已经经过加工削减,案件的错误变得隐藏于是事实认定错误不容易展现在法庭上给你法官违背公允的判断有很大的隐蔽性而程序辩护却使得法官违法明显因为程序是否公正常常是清晰可见的,比如,简易程序案件,由于是在看守所或者医院开庭,公诉人未能出庭而公诉人出庭简易程序案件,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官的违法性也会非常清晰的显露近年来程序性辩护的成功范例1刑讯逼供方面的范例辽宁省高院的一个黑社会犯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询问的时间超出了80小时,剥夺了罪犯睡眠的基本权利,造成被告人的痛苦,要求以刑讯逼供排除所得证据,被法庭采纳2湖南襄樊的一个律师在受贿案中大获全胜,原因是反贪局长带领司机提审犯罪嫌疑人,违反了询问必须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要求排除此次询问所得证据,被法庭采纳3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走私案件,犯罪数额高达3000万,但侦查机关是柳州市公安局,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这本应该由海关缉私部门管辖,没有管辖权就没有侦查权,该侦查行为当属无效,证据应排除,被法庭采纳辩护要点:一是一定要抓住最严重的程序违法,比如刑讯逼供;二是尽量论证某种程序违法会影响审判结果的正确性,这样才能引起法官的重视;三是如果不能达到宣告无效的效果,可以退而求其次寻求量刑的优惠,重大的程序违法会伤害被告人的利益,从轻量刑是对其的安抚,这个观念法官能够接受第二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要点技巧辩护策略制定的正确与否,是刑事辩护成功的关键,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刑事辩护律师除了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及其相关理论,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辩护的各种基本技能和技巧
一、会见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良性沟通、交往的技巧刑事法律援助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受办案机关的指派而介入,但也要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接纳和认可也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充分的交流配合因此,能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良性的沟通和交往是刑辩律师首当其冲的一项基本职能第一,要培养耐心倾听的能力第二,要增强说服的能力(单位犯罪老总的案子第三,要教被告人说话所谓的“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当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我可不可以这样讲”时,律师是直接给答案呢,还是有其他更好的做法操作建议: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辩解如面对问题,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第四,保持合理的距离不太主张和当事人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关系,相反,认为律师对当事人恐怕始终要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刑事辩护律师都要注意,不要以为因为他委托了你,因为你收了他的钱,你和它就成了一家人,律师始终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保持律师的职业操守有的时候律师也不要想方设法地非要让人家说实话,不太主张律师一味地就要求当事人说实话风险点: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象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一般来说,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的话,律师特别要注意你讲什么东西,会不会被他们利用,或者客观上起到给他们串通信息的作用,这是一定要注意、要谨慎的问题另外就是涉及证人的问题在办案当中,特别是审前程序中,对于案中有什么样的证人,做过什么过程,对当事人的家属要保密还有就是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以与当事人沟通核实,但是不能让当事人的家属看证据材料特别是证人姓名等信息不能披露给他们(二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良性沟通、交往的能力在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尚不完善、刑事司法环境尚不理想的现状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检察、审判等办案机关主导下进行的诉讼活动,因此,要使诉讼活动能够合法、正常地进行,作为刑辩律师还要有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良性沟通、交往的能力这里面既有对他们应有的尊重,也有与他们善意的沟通,还有与他们坚持原则的交涉和不失灵活的妥协、让步总之,要使他们理解、体谅、尊重刑辩律师的工作并在法律范围内支持刑辩律师的工作没有与公检法特别是法官的良好沟通,一味用强,得理不饶人,无理辩三分,逞口舌之快,即使表现特别卖力,可能会赢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肯定,但最终必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刑事辩护注重的不仅是过程,更应注重的是结果,结果远比过程重要,委托人要的是理想的辩护结果即使辩护的过程大快人心,甚至再完美,但辩护意见均被驳回,未取得辩护效果,委托人是不会满意的实际上,与办案人员的关系是比较好处理的,说一些不够妥当的话,办案人员均是公事公办,并无更大利益或利害诉求,只要不特别刺激他们,有话好好说,往往会取得他们的理解,最终往往能为当事人赢得权利又如,有很多案件的会见,如能恰当地与办案人沟通,则可能在别的律师会见不上的情况下,得到安排(手续不全的案件要摆正位置,不要空谈规定,会见虽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及时安排会见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但权力部门有法不依、执法随意和律师处于受制于司法机关的现实,使我们不得不与司法机关进行灵活的沟通与必要的妥协
二、阅卷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占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辩方掌握的信息明显少于而且明显晚于控方,正确查阅、分析案卷材料的能力很重要具体如何阅卷,除了上述几点之外,我认为,如下几点也很重要第一彳聿师必须做到亲自阅卷再好的律师,如不亲自阅卷,是掌握不了全部案情的,在法庭辩论中是不能独自完成辩护工作的第二,要以批判性思维,律师的方法论阅卷阅卷的过程,就是对侦查机关案卷审查的过程对公诉人的指控事实和证据要敢于怀疑要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思维角度入手,在卷宗材料中找出存在的证明被告人无罪但又无法排除的证据;在卷宗材料中找出存在的证明被告人有罪但可以合理地排除其存在的证据甚至要吹毛求疵,要鸡蛋里挑出骨头!第三,全面阅卷在我国现行的审判程序中,法庭调查审理主要是围绕卷宗材料进行要反复阅读起诉意见书,要根据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对案卷进行全面阅卷不遗漏任何细节通过通阅,达到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有整体印象的程度,并找出存在的问题阅卷是个反复的过程,通读至少要三遍,第一遍是粗读,第二遍是细读,第三遍是重点读这样做并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取得正确认识必不可少的手段对案卷情况掌握的越多越系统,在法庭上表现就越沉着,在复杂的庭审中,更能做到急中生智通读是为了全部了解卷宗的全部材料,防止遗漏,通过通读提炼重点,刑事卷宗的重点就是定罪量刑四个字,然后围绕定罪量刑重点进行摘卷,作好阅卷笔录阅卷的过程,如同王国维《人间词话》谈词所遇的三种境界:第一种“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崖路”第二种,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第三种,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第四,要阅审结合在阅卷中要重点审查以下问题一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分析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有无诱供、逼供的情况;口供有无反复和矛盾,是否合情合理,口供和案内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二要审查鉴别证人证言必须审查证人有无作证的行为能力,与案件或者与当事人、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了解证人陈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