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平安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平安生产管理,防止重特大平安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平安,依据《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长是局平安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和管理全局平安生产工作,分管局长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各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依据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不仔细履行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仔细贯彻执行平安管理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
(二)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制或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三)未制定年度平安管理工作安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四)发觉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未刚好实行措施消退,或者未按规定刚好上报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发生重大平安生产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刚好实行有效措施的
(七)无正值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交办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八)对有关平安方面的紧急状况,未按规定刚好上报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行为
三、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担当领导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安排不周密,平安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平安事故的活动没有制定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平安生产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实行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平安生产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刚好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有关责任人赐予指责,并可依据情节轻重赐予相应处理
(六)对发生重、特大平安事故的,或违法违规情节严峻,社会响影恶劣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加重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