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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认为,即使我不能帮助所有人,但愿我能从帮助身边的人做起这是小编根据深圳商事改革后整理的年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2013通用版,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本章程适用于有限公司,请认真阅读并据实情填写,下载后删除本段序言编辑打印即可友情提醒一下请认真阅读第六章,据实填写有限公司章程XXXX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许可经营项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许可经营项目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按照相关许可文件的内容进行表述,若不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则无需填写)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六条公司永续经营(注有营业期限的,表述为“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不设监事会的第九章监事第四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1或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四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七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财务、会计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第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五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五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五十五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五十八条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A)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六十三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六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六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第六十七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第七十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股东签章(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第二章股东第八条公司股东共XX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股东住所XXXXXXXXXXX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股东住所XXXXXXXXXXX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
3、……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出资比例XX%出资方式XX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出资比例XX%出资方式XX
3、……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按下列出资计划予以缴足:出资计划股东姓名认缴的出首期二期末期(名称)资额缴付缴付数额缴付时间缴付数额缴付时间数额缴付时间XXX XX万元XX万元年月日XX万元年月日XX万元年月日
一、乙刖
一、乙刖
一、乙刖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XXX XX万元XX万元XX万元XX万元、乙刖刖刖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XXX XX万元XX万元XX万元XX万元、八刖刖刖(注一次性缴足的,可不分首期、二期……,股东亦可不在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公司可(注或“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第四章股权转让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股东亦可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注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注书面/口头)指定的董事主持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设董事会的第六章董事会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XX名(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长由股东会(注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不设董事会的第六章执行董事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A)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三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可以随时解聘第八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A)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设监事会的第九章监事会第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包括*名股东代表和*名公司职工代表(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委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