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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汇编篇15执行异议申请书1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_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_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_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此致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_年01月20日执行异议申请书5异议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在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王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的个人财产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申请执行人)与黄—(被执行人,黄—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年—月—日,异议人与妻子王—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年—月—日,肖—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与黄—离婚后,以黄_、王—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年—月—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使用,王—应向肖—支付房屋折价款元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和妻子王—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日期执行异议申请书6申请人何某,女,—年—月—日生,住所,现无业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深—字一号裁定事实和理由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年4月—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一年—月一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
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
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
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一年—月一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一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一年—月一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7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o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_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_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_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_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此致合肥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8申请人何某,女,年—月—日生,住所—,现无业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_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一年—月一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
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
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
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一年—月一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一年一月一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此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_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9申请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梨园地区村号被申请人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地址市区路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
2、请求贵院撤销(—)通执字第一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年3月—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
(一)第一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年7月—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年9月—日作出
(一)通执字第一号行政裁定书,并于一年12月—日下达(—)通执字第一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
(一)第一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_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此致敬礼!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依据《裁决规程》第一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一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年7月20日已经生效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
(一)通执字第一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申请人20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0案外异议人_(个人)姓名、地址_、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同上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中止对—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事实与理由贵院在执行(20—)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此致—法院异议人—年—月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1申请人曹男,汉族,—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市市路号,联系电话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永民初字第16_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永民执第—2_--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永民执第—2_—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0_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永民初字第16_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1—年12月—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_年1—月1_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_T-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20_年12月一日至20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年月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_年6月—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_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永川市人民法院申请人20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2异议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贵院在执行()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生活必需住房,根据法律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行为程序违法)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终止、纠正、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日期执行异议申请书13申请人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
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也不同申请人被骗做了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所主张,申请人存在抽逃资金问题,而公司变更后新的股东对此也是明知若新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而受让,即使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了相应转让价款,新股东的出资补足责任也不能免除,新股东仍应当与原股东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相明本人不仅作为债务人也应该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复杂,并非可以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日期执行异议申请书14执行异议申请人刘男,汉族,—年1月20日生,住址,_市宏伟区东方路小区100号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_省_市西岗区沈阳路205号,电话o执行异议请求请求—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执行异议申请人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市公安局于近日找到执行异议申请人刘一并告知,现受一市文圣区法院的委托,依据_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要求刘一予以配合,主动将位于宏伟区美林园小区D1-15号楼的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交给他们执行若到期不配合,_市公安局将予以强制执行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属于案外人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所涉及的房屋并无证据证明是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实系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购买,当属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可侵犯请贵院予以考虑
二、假设贵法院有证据证明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属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那么贵法院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人)送达书面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为何时至今日,执行异议申请人并未收到贵法院的任何书面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市公安局亦未送达给执行异议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贵法院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请依法予以纠正如果贵法院要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请贵法院将相关执行的法律文书手续给予我们
三、假如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应当由一审法院执行,_市公安局并非适格的执行主体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我们在没有收到贵法院委托.市公安局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下,有理由拒绝公安机关的执行,请贵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原则假若该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贵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是否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满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备品?现在执行异议申请人就只有这一套住房,倘若被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为合肥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2申请人李,女,1980年出生,身份证号,居住地市区路室,系本案被执行人王妻子申请事项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王与王坤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请理由王坤诉王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曾于20年—月以周方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
(20)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王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王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李靖对王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王坤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亲生子王,诉称王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王快速调解结案,并由王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当,请贵法院予以考虑综上,为了维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代理人请求贵法院充分考虑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缓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让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谢谢此致—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年十月三十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5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贵法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事实与理由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也作了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异议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王坤的处理至此,王坤王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王坤起诉其子王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非常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王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王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王坤诉王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王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王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王与申请人自1999年举行婚礼同居,20年生大女儿王悦,20年补办结婚证,20年5月生小女儿王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20_)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第3页)王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具体如下(见房产档案)
1、南昌市金盘路89号店面(20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元)
2、南昌市赣抚路599号店面(20年1月21日购买、卖房人为南昌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价为元)、
3、南昌市北京东路恒茂国际都会10室住宅(另有车位及储藏室)(20年2月购买、出卖人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为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2(20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元)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王共有房产情况下,王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王坤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王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犯了申请人李靖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王坤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王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王的父亲周王坤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王的亲生父亲,王系其子,王坤对王与李靖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对申请人起诉周方离婚案不知情首先,王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王父亲的王坤不可能不知情,王坤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王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情况下,王坤对王置业行为不可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其次,王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20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约定,嗣后王坤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王不履行前述协议书情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王坤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情况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再次,王坤明知其子与申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王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综上,王坤诉王民间借贷一案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再三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王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王坤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_________20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3案外异议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o委托代理人信息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同上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中止对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事实与理由贵院在执行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此致敬礼!人民法院申请人20_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4申请人梁,男,汉族,20_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身份证号.申请人王,女,汉族,20_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身份证号—.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