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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合用本细则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立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日勺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原则、经同意日勺设计文献以及工程协议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日勺安全、合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日勺综合规定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第四条省交通运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包括项目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单位分部工程划分及造价汇总表等;
(二)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献和施工图设计文献;
(三)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含检测单位(若有))协议;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日勺批复(核备)、质量保证体系等文献;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日勺书面任命、授权或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15具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受理告知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告知书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监督组构成人员,制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确定内容、方式、频次以及工作规定等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动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水运工程动工有关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毕施工许可或者动工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日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各参建单位应提交如下有关工程质量汇报,并由建设单位汇总提交工程III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整改及复查汇报重要内容应包括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状况、交工质量检测成果、交工质量检测发现问题日勺整改状况、检测结论、复查成果等
(二)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重要内容应包括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状况评价、交工质量问题日勺整改状况评价、工程建设内容总体评价等
(三)工程质量评估或者评估汇报重要内容应包括: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状况、交工质量问题整改状况、工程自检评估状况、监理抽检评估状况等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验证性检测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项目实际状况实行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估或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成果等状况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各参建单位应提交如下有关汇报,并由建设单位汇总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竣工质量检测、整改及复查汇报重要内容应包括竣工质量检测工作日勺组织、检测结论、竣工质量检测发现问题日勺整改、复查成果等
(二)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及整改状况汇报建设单位应当对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中提出日勺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组织整改,编制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及整改状况汇报
(三)试运行期间发现日勺重要问题及其整改状况汇报管养(使用)单位应对试运行期间发现日勺影响工程正常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使用日勺质量缺陷或问题及其整改状况出具汇报料进行审核,组织竣工质量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汇报竣工质量复测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项目实际状况实行工程质量鉴定汇报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照,包括竣工质量检测成果、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日勺质量问题及整改、工程质量顾客满意度调查及竣工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汇报,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用综合督查、专题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项目实际状况规定监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汇报质量监理状况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行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日勺,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名质量监督2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任行业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规定等推行“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人员名目库,完善“双随机”抽取方式,规范随机抽查程序监督检查的内容重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日勺执行状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日勺执行状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贯彻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
(四)重要工程材料、构配件日勺质量状况;
(五)主体构造工程实体质量等状况第三十九条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名以上人员参与,并出2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波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十条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时,U!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重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状况记录在案第四十一条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问询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规定其阐明有关状况;
(三)规定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日勺文献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日勺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采用对应日勺处理措施十二条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接受、配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U!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送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汇报制度,及时、如实汇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汇报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急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如实向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日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第四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工程质量数据的记录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公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第四十六条从业单位及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对应惩罚,并记入从业单位及个人信用档案第四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十九条本细则自月日起施行《福建省公路91十八条本细则由福建省交通运送厅负责解释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实行细则》(闽交建〔)号)以及《福建省交131通运送厅有关调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范围日勺告知》(闽交建口号)同步废止121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如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详细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日勺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日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日勺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日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详细实行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公路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交通运送部审批初步设计日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工程由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水运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厦门港区建设规模为万吨级以10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万吨级以上(不含)日勺新建、5改建、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设区市(区)、县级交通部门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沿海各港口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其他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此外,设区市(区)无法承担日勺项目,可向省交通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协商后可选择联合承担质量监督等方式设区市(区)级、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日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设区市(区)交通运送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动工作实行细则》规定,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统一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和引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照“品质工程”创立活动的总体规定,大力推广性能可靠、先进合用“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技术,着力提高工程构造安全性和耐久性;研究制定落后淘汰工艺工法目录,不停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水平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第十条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防止质量事故发生、参与抢险救援等方面获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及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职责,贯彻质量控制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的保障机制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配置对应资格日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书面明确从业单位日勺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对应日勺质量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以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网络管理为支撑,建立并应用覆盖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按规定组建机构、配置人员,健全岗位责任,贯彻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做到工程管理中各项、各环节、各部位均有技术规定、管理措施和人员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在协议中明确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质量目的、质量管理责任和规定,加强对波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协议履约管理和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实行严格问责和评价制度,督促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整改质量问题,以及贯彻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省政策,强化质量保证措施,保证管理到位交工、竣工验收前,应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测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原则、设计质量管理流程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应当真实、精确、完整,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献进行工程设计勘察、设计单位为不一样单位时,设计单位还应对勘察汇报与否符合设计深度规定进行复核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做好与施工的亲密配合衔接,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工作和动态设计,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贯彻,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质量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交工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对工程建设内容与否满足设计规定、与否到达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协议约定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置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贯彻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项目实际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原则和协议约定施工,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查制度,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进场、检查、溯源等台账;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查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查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施工人员对波及构造安全的试块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协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协议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原则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减少工程质量原则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日勺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交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原则和规范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或者评估汇报,并提交建设单位第二十三条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设置临时工地试验室,制定原则化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工程技术原则、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对其设置日勺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日勺试验检测数据和汇报日勺真实性、客观性、精确性负责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应推进工地临时试验室信息化建设,逐渐实现与参建单位、监督部门共享试验检测数据和汇报,及时监控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服务工程建设第二十五条其他征询、监控量测、修复等从业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对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材料和设备日勺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日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管理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下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日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行业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日勺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日勺其中市级机构不少于人、县级机构不少70%,15于人专业构造应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4现场执法日勺人员应当按规定获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有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目勺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原则配置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日勺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质量监督执法用车,配置手持执法仪、笔录室等执法装备和设施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贯彻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贯彻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化以及聘任行业技术专家等专题经费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有对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有对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对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对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汇报等行为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规定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如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