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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钢瓶的使用的相关规定•按照《气瓶平安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号)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1
[2000]250定》()规定,除型()煤气钢瓶为每年检验一次外,其余型号GB8334-1999YSP-5050KG3煤气钢瓶前次检验周期为年,对使用期限超过年的任何类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3415报废处理;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按标准制造的GB5842-2006GB5842-2006煤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8定确定.当钢瓶遭到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阻碍平安使用的缺陷时,应提早进展检验
2.未经检验的气瓶不同意使用,且气瓶平安标识明晰齐全
3.气瓶供给商应提供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
4.气瓶使用单位必需要求气瓶供给商提供合格气瓶(气瓶注册登记,在检验期和有效期内)
5.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进出记录台帐和使用煤气钢瓶情况登记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