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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及应对方略[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种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勺,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种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勺,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日勺工资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种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勺,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终结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H勺劳动报酬
5.《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种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勺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勺,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终结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风险分析]此是《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不管是初次签订,还是续订,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产生下列风险
1.双倍工资风险;
2.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应对方略]L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种月内签订合同;2,签订合同步,要保证是员工本人签订并应注意签订后的复核
3.要对的1看待劳动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欧I疏忽风险,合同到期后应及时续订
4.发现未签订日勺,应及时进行补签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公司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日勺统一工作时间日勺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状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劳动部《有关印发〈国务院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日勺告知》第一条“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区)规定》发布后,公司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与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的公司应尽量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原则工时制度有些公司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原则工时制度的,应当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公司还可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X【与加班费有关H勺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I,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日勺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200%时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0U支付不低于工资日勺30%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BU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祈求有关日勺证据,仲裁庭可以规定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日勺,应当承当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H勺,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结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如下日勺原则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风险分析】L拖欠加班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终结H勺,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合用诉讼时效中断)
2.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提供考勤记录及入职时间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不能提供考勤记录,在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案件中,用人单位需承当败诉的责任
4.目前物业公司保安、保洁等工作人员加班严重,用人单位多数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并且“三班倒”、“两班倒”、“干十二小时休二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需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对劳动者不产生效力,仍需计算加班费【应对方略】
1.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加班需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否则,不视为公司安排加班如可规定“员工因完毕工作任务日勺需要,确需加班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J申请,阐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考勤手续后,方为加班,享有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经公司确认时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或未办考勤手续,不视为公司安排加班,员工不享有加班待遇二
2.考勤记录应采用可行日勺方式,尽量每月规定员工确认一次应注意员工下班后在公司逗留问题※可考虑规定“如员工提前至公司,并在公司规定日勺上班时间迈进行指纹考勤的,仅视为员工提前达到公司,并不视为公司安排加班下班后,员工应及时离开公司,在未履行加班程序H勺状况下,虽然员工在下班时间后进行指纹考勤H勺,也并不视该员工加班”※应注意打卡机、考勤机日勺及时关闭
3.事假、外出均应进行登记,何时离开公司,何时回来,应有记载并要员工签字确认将来产生争议时,该部分工作时间可以扣除
4.应调节工资单中所支付的款项类别,建议仅体现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法定补贴,每月的I加班工资应与每月根据考勤记录计算的加班工资应相一致或高于实际加班工资(某公司工资条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加班工资+交通费+通讯费+采暧费补贴)
5.发工资时应规定员工在工资表上签字,以拟定工资所涉及日勺具体项目通过工资卡支付也应规定员工确认,否则,虽然支付加班费,也存在不被承认日勺风险6•每年年终,支付资金时,可考虑让员工出具确认书,此年度不拖欠其任何工资,涉及加班费
7、考勤管理要规范,特别是保安记录等,不能让保安人员随便填写并要注意考勤记录H勺保管
5.要对区I看待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的状况,保存劳动者不签订合同区J证据(如规定劳动者写出书面阐明,或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的书面告知)1)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风险及应对方略[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达异议区J,视为双方批准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结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与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49号)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日勺解释》(法释〔)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达异议的,视为双方批准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结劳动关系日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日勺“终结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达异议日勺,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商定日勺期限续签了一种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结劳动关系H应认定为终结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风险分析]
1.超过一种月未签订,需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种,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任何一方可以终结劳动关系;
3.此种状况下终结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办公厅有关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规定经济补偿问题日勺复函》[劳办发
(1996)181号]日勺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对建议]
1.发现未签订H勺,应与职工协商及时补签;
2.如欲终结劳动合同,应及时行使2)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及应对方略[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批准续订、签订劳动合同日勺,♦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时;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公司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十年的;
(三)持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日勺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勺,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日勺工资【风险分析】
1.符合前述三种情形,只有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才可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2.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事实上第二次签订期满时就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能终结劳动合同
3.不签订,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应对方略]
1.如符合前述三种情形,劳动者批准或规定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应当保存劳动者规定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J证据(如书面阐明、书面确认等)2,每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期限应根据公司状况合理安排3,无固定期限合同仅是没有拟定劳动合同H勺终结时间,并不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也不是用人单位H勺“终身包袱”,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I,仍然可以依法解除
4.合理运用劳动合同H勺变更技巧,可以通过变更方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存在争议问题]1•如何理解持续工作十年,短期欧I中断与否构成不持续;
2.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日勺调动,能否构成中断《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因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日勺,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日勺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日勺工作年限3)签订集体合同的风险及应对方略[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L《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原则,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日勺,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毕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浮现下列情形之一的J,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日勺;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不得调节其工作岗位”[风险分析]
1.集体劳动合同对全体员工合用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的J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原则,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H勺规定
2.《集体合同》生效后如要变更或解除仍需履行集体协商程序及报送程序
3.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和随意调节其工作岗位[应对建议]
1.劳动合同法并不是强制性规定签订,在也许日勺状况下,建议不签订此集体合同2•如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签订,则应严格审核集体合同的内容与公司欧I既有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管理体制与否存在冲突,不能觉得是政府日勺文本而就不加审核容易签订4)试用期日勺风险及应对方略[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种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日勺,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日勺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日勺,不得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涉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日勺,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似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H勺最低工资原则”《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似岗位最低档工资♦日勺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I最低工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商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I,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原则,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日勺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二[实践误区及风险分析]
1.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随便商定试用期,或以劳动者尚待考察或未提交转正申请为由,单方延长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做了严格限定,如果合同已经商定了固定的试用期,则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试用期无效
2.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种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半年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与否正式聘任该劳动者此种状况试用期不成立
3.实践中,诸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也是一种误解有权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实践中,有单位觉得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5.违约法定试用期,将承当补偿金(实际是支付“双倍工资”)[应对方略]
1.要依法商定试用期;2,不符合录取条件的J设定要全面,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公司拟解雇,则最佳以“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为理由3•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解决根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出资技术培训日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日勺,用人单位不得规定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因此,要谨慎看待试用期的出资培训岗位调节方面的风险及应对方略[法律法规]※法定可以调节岗位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欧I”;“劳动合同签订时所根据H勺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合同的”原劳动部《有关公司职工流动若干问题日勺告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日勺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商定在劳动合同终结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H勺一定期间内(不超过半年),调节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H勺有关内容:[法律分析]L除了协商一致和前述几种法定情形可以调节岗位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节员工的工作岗位,否则,员工有权回绝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劳动合同中商定可以调节岗位的效力,目前存在争议(北京高院某超市员工调动的案例)但应把握两个原则双方必须要有商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节岗位♦该调节应保证充足合理性♦[应对建议]L可考虑在《劳动合同》补充合同中商定“鉴于甲方项目的特殊性,乙方批准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委派或调动乙方至甲方分公司、子公司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工作,乙方对此无异议”“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商定调节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批准由甲方按调节后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原则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尽量商定的模糊
3.承当保密H勺人员,可考虑商定“乙方劳动合同终结或解除前,甲方有权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提前口个月告知乙方调节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乙方对此无异议”放长假问题[法律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因素导致单位停工、停产在一种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原则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种工资支付周期口勺,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日勺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日勺最低工资原则;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劳动部有关印发《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时告知(劳部发
(1995)309号)第58条规定公司待工人员,由公司根据本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原则,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公司应停发其生活费[法律分上述规定,仅是规定离岗期间工资支付原则,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离岗的程序或条件进行规定从♦法律上讲,放长假离岗,仍属于劳动合同H勺变更,需协商一致如放长假员工接受,则双方实际已达到合意最佳双方签订一种书面的合同♦如员工回绝,则只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末位裁减问题♦不能作为直接解除合同H勺理由员工考核评价排在末位,并不必然表达员工“不能胜任”要解除合同须具有下列条件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要通过培训或调节工作岗位,再次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要提前三十日告知劳动者竞聘上岗问题※合同到期的竞聘上岗;※合同未到期的竞聘上岗;双方合同中并未商定规定竞聘方能获得岗位,公司规定员工重新竞聘上岗,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单方面规定变更其与劳动者之间的I正在履行的J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应安排岗位(或另行安排岗位)公司内部调动的工作问题《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因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BU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0U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结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日勺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劳务差遣用工方面日勺风险及应对方略[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57条一67条规定
(1)差遣单位设立条件根据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用工单位的J义务A:执行国家劳动原则,提供相应日勺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B:告知被差遣劳动者的工作规定和劳动报酬;C: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D:对在岗被差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E:持续用工日勺,实行正常的工资调节机制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差遣单位违背本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I,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的原则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差遣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责任[风险分析]
1.用工单位需与劳务差遣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2.劳务差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行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答复劳动部辅助性岗位须为公司非主管业务岗位;替代性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差遣公司差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差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公司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公司正式员工[应对方略]
1.由于需承当连带责任,使用劳务差遣工应谨慎;2•如需使用劳动差遣工,差遣合同中应转移用工口勺有关风险顾(如可对劳务差遣工无条件退回);
3.要注意平时监督劳务公司准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以免承当连带责任
5.加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此是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纠纷最多的I一类X【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39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H勺,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劳动部《有关公司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审批措施》▲国务院《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