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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管理制度盘锦中实劳务派遣有限企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改J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合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3条职工享有获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步应当履行完毕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酬劳、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步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派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6条企业录取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规定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7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规定,实行职前培训I、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8条企业提供专题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波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协议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劳动协议管理第9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协议制度,自职工录取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立案一份第10条劳动协议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n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12条企业对新录取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协议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协议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协议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协议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协议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协议期限中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
(2)提供与录取有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告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J;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欧I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不支付职工经济赔偿金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告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合适工作日勺;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协议签订时所根据日勺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不能达到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赔偿金第15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协议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告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对提前告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赔偿金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I,劳动协议终止1劳动协议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踪时;4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日勺;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职工不一样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第17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时,应当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I经济赔偿原则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第18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对企业导致损失欧I,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欧J培训费和招收录取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协议未履行时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19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或按计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期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第20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21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节工资福利第22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原则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毕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酬劳第23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协议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计算公式如下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I日(小时)工资原则十日(小时)产量定额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日勺日(小时)工资原则X单位产品日勺工时定额第2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2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木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第26条有下列状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承担日勺社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惩罚的罚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27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渐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第五节社会保险第28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第29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准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替代他人打卡;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端旷工;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日勺,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第30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日勺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保证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既有异常状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有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私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要立即采用应急措施,并及时将状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汇报;
(5)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I行为;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有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欧I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8)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足注意烟火第二节奖励与惩罚第31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发明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体现优秀、成绩突出日勺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第32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予以通报表扬外,另予以晋升、奖金及I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详细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奉献较大的;
(2)节省物料,或对废料运用品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奉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竭力急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防止重大损失的I;
(5)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第33条为维护正常的I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厉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体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协议四种第3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后来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0至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替代他人打卡日勺;
(2)无合法理由常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日勺;
(3)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4)在禁烟区吸烟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称的情形的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35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定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第36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37条也许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措施、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试验数据、试验成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第38条也许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方略、经营目的、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献、会议纪要、经济协议、合作协议等等第39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第五章附则第40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详细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时,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41条本制度与劳动协议有抵触欧I,以劳动协议为准第42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I形式补充或更新第43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告日勺证明第44条本制度自2023年3月5日生效(单位公章)二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