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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移动县区分公司/营销中心物料制作服务合同委托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受托方[2016]年【】月第一条双方当事人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2016]年【1月在【】签订委托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托方【】(以下简称为“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鉴于
1.1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与有效存续的公司/分支机构,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甲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8.5双方承诺均遵守本合同与附件《保密协议》之保密约定
8.6在任何情形下,本合同与附件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8.
6.1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8.
6.2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8.7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第九条或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第十条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第^—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9.2任何一方要协议变更合同的,应该先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
9.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十条如因特殊情况,甲方要求终止本合同约定的制作工作的,甲方应提前十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当在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终止有关工作未支付的制作费,甲方将不再支付其他善后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执行甲方依照本条款约定发出了通知,乙方仍然进行制作工作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第十一条在本合同项下的制作过程中,乙方经过连续【叁】(【3】)次、或者累计达到【拾】(【10】)次的修改,仍然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或者本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尚未完成部分的制作费,并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百分之【拾】(
[10]%)的违约金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甲方应按期支付制作费用,如迟延付款,每迟延一
(1)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迟延支付金额万分之【零点零一】([
0.01]%))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o
10.3如乙方不能按制作时间的约定,分阶段按时完成制作工作的,任何阶段中如有延迟,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零点零一】([
0.01]%))的违约金逾期达到或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制作费
10.4如乙方最终未能完成符合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的制作工作,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制作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拾】(【10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10.5本合同项下的制作过程中和发布后,该内容因乙方原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使甲方受到处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拾】(【101%)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6乙方制作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凡因乙方制作原因致使有关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已经承担有关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0.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改动、歪曲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的,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商标、企业名称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设计与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改动、歪曲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的,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商标、企业名称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拾】(【10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宣传与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的,或者给他人创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作品,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全部制作费总额百分之【拾】(【10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按照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10.9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除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制作费总金额的百分之【拾】(【101%)作为违约金;如果乙方向甲方的竞争对手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则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贰拾】(
[20]%)作为违约金;如果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大于本款约定的违约金,则乙方应继续补偿直至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
10.10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以该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进行赔偿
10.11设计制作内容经乙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0.12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与时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
10.1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2】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与其关联公司相同项目的采购活动o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10.14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0.153甲方终止合同,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与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10.16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17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与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第>1-一条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与罢工、战争、禁运、瘟疫等
11.
1.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1.
1.2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1.
1.3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
(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各方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第十三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
(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
(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
12.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2.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将按如下约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0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12.3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乙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地址【】电话【】第十三条邮政编码【】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与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3.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
(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第十六条合同生效、终止与其他
14.1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4.2除双方与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4.3本合同主体文本与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双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条款、意向书以与其他协议和文件
14.4未经合同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
14.5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4.7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4.8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4.9本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与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4.10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4.11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4.12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与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4.13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其他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4.14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第十五条合同附件(以下无正文)
1.2乙方【】,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与有效存续的公司/分支机构,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乙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3甲方因为经营需要,拟委托有实力的公司制作物料乙方具备相应制作发布、制作执行的从业资质,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制作有关物料;为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第二条委托设计制作物料
2.1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项目名称为【永州移动物料制作项目】第三条双方同意服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乙方在本合同服务期限、上限总金额范围和数量上限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在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前两个月进行评估,若乙方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与以上,双方均无异议、价格不上涨且依然合适的情况下,经甲方内部审批通过后,双方可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的服务期限为一年,续签次数仅限一次第四条设计制作类型【整体策划服务、物料制作和线下活动执行三部分构成】第五条物料制作的时间要求【签字页】合同名称【】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日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3.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方案制作和计划进度表;
3.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样稿制作;
3.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全部制作工作并提交甲方验收;第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有关工作第五条费用与支付
4.1本合同项下宣传物料设计与制作费上限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不含增值税上限金额【】元(大写【】),增值税率【1%,增值税上限金额【】元(大写【】)如无其他明确约定,该费用为物料设计和制作的全部费用,已经包括本合同项下所有活动的费用,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乙方提供设计、制作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5【项目服务基准价】
4.2宣传制作费用按第【3】种方式支付
(1)支票;
(2)现金;
(3)转帐
4.3费用结算
4.
3.1结算周期甲方以每完成一个需求对当期内服务进行考评付款本合同总计付款不超过12次首次付款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的第1个月需求完成后支付
4.
3.2结算方式甲方根据每次需求的整体策划设计服务费、物料制作费实际发生费用和每个需求的考评得分进行结算合同结算金额二附件5中“含增值税服务基准价”*优惠费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考核扣款等)o其中考评评估得分在90分(含)一100分,获得项目当次应支付费用的100%;80分(含)一90分,获得项目当次应支付费用的90%;70分(含)一80分,获得项目当次应支付费用的80%;60分(含)一70分,当次不付款;低于60分则解除合同,并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甲方可选择招标时未中标但综合得分靠前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永州市县区供应商优先考虑(考评办法见附件6【考核打分表】)费用支付甲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301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次需求的费用
(1)甲方提供的验收合格证明原件一份;
(2)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清单原件一份;
(3)双方签署的违约金和/或损失赔偿金和/或考核扣款情况确认表原件一份;
(4)乙方提供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5)标明合同号、金额为与本次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乙方名称【】国税纳税人识别号【】户名【】开户行【】账号【】地址:第五条联系电话【】第六条乙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而使甲方付款错误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义务
5.
1.1按期支付宣传设计与制作费
5.
1.2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要求乙方制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宣传内容
5.
1.3甲方应根据乙方书面通知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用于乙方办理有关的行政登记、备案和审批手续,乙方的通知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提出并应列明所需文件明细
5.
1.4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素材和有关背景资料与其他协助
5.
1.5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与时进行验收,提出修改意见
5.2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工作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范畴进行确定,如遇到服务范畴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本着平等尊重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后未能达成共识,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效果依照附件【6】约定进行考核评估
5.3甲方有权验收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并提出验收意见在甲方需求确定的前提下,乙方在合作期间有【2】个项目未能通过并且团队配合度较差,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5.4乙方的权利义务
5.
4.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费用和报酬
5.
4.2乙方保证其物料制作的宣传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法定资质
5.
4.3乙方负责本合同下物料制作所涉与的相关行政登记、备案、审批手续
5.
4.4乙方应该依据合同的约定和甲方要求独立完成物料制作,保证创意思路和设计方案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5.
4.5乙方应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创意说明、样稿或样带等有关资料的要求进行物料制作,并保证服务效果符合甲方要求
5.
4.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与时完成有关工作甲方书面确认制作方案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修改有关内容直至甲方满意
5.
4.7物料制作方案与创意说明一经甲方签字认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制作内容进行任何变更,因擅自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延误、错误或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受到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
4.8在甲方对物料制作方案签字认可前,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创作内容进行修改,直至甲方满意
5.
4.9乙方自行承担物料制作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因为物料制作工作而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责任第六条乙方必须为合同服务履行提供固定的服务团队,合同履行服务团队人员必须与前期比选应答文件中服务团队人员名单一致,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随意更换人员如违反上述要求,甲方将有权进行违约处罚和终止合同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6:服务团队人员表第七条验收
6.1物料制作过程中,乙方按照甲方时限要求将阶段性工作成果提交甲方验收,甲方验收合格的,应在阶段性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
6.2物料制作过程中,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表,在有关工作完成后按照甲方时限要求将有关工作成果提交甲方验收,甲方验收合格的,应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
6.3物料制作过程中,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认可的制作方案、草图、脚本、确认的样稿等资料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判断乙方工作成果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与甲方要求的依据和标准笫七条甲方在乙方将有关工作成果提交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在验收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如乙方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或修改后的工作成果仍不符合合同与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未能完成物料制作第八条因验收不合格造成乙方不能按时交付的,视为乙方履行延迟第九条知识产权
7.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甲方商标和企业名称,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
7.2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后【30】天内,乙方应当将带有甲方商标、企业名称的所有材料移交甲方,并且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本合同履行中或者结束后的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作其他用途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7.3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制作资料和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图形、文字等以与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其全部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第八条乙方保证其制作的物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以与其他任何合法权利如有任何第三方以本合同项下的宣传侵害其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予以处理,并向甲方退还宣传设计与制作费,乙方还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九条为了维护本合同项下物料的显著性、独特性,乙方承诺不在今后的创作中为任何第三方创作相同或近似的作品,不单独或组合使用本物料的特殊素材,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第十条保密
8.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与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与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
8.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8.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8.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