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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财产抵押合同篇3财产抵押合同1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被担保方(客户)(以下简称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为确保乙丙双方年月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的(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第三条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第四条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并偿还贷款第五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时,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度第六条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第八条贷款方有权随时对借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借款方须在工作上保证协助第九条抵押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第十条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第十一条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条款第十二条本契约自借贷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本契约自动终止第十三条本契约一式三份,签约方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借款合同一起保存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法人代表章法人代表章年月日年月日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抵押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抵押保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抵押解除
1、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幸免由甲方支付
六、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二)处分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2、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八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3、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三)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支釜底抽薪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偿还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3、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五)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七、特别约定事项在下列情况下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
2、甲方的财产遭受或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3、丙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5、丙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约能力,乙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或/和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依本合同第六条第
(二)款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八、甲方声明及保证
1、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2、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末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3、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如部分呀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面引起的工切损失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5、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末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7、当甲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财产出租时,甲方必须与承租人认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甲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时,由乙方发函通告承租人迁出抵押财产日起计算30日内,承租人即须无条件迁出;
8、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以便查验;
9、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
11、倘有任何诉讼、仲裁或传讯,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乙方;
12、按照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13、甲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由变更后的机构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若甲方违反上述声明及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第七条所述处理方式进行违约处理财产抵押合同2(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押方,以下简称贷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元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抵押给贷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全部(或部分)抵押给贷款人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贷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贷款人(保险单应交贷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险赔款应先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三、贷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贷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契约的各项规定,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贷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契约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契约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契约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契约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贷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契约即告失效,原移交给贷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约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份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财产抵押合同3贷款方借款方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下列条款第一条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包括固定资产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元,有价证券元;其它元(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万元在这个额度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办法和信贷政策,可以一次申请贷款,也可分次申请借款,在抵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第二条经贷款方同意,抵押清单所列由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财产抵押期间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在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属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抵押清单所列的由贷款方保管的抵押物,自本契约签订之时,移交贷款方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