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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集锦篇)15试用期劳动合同1
一、《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时间相关的条款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合同相关的条款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工资相关的条款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理解试用期工资⑴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中文语法而言,两种理解均不为错不过这一歧义已被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所明确,采用的是第二种理解但是无论哪种理解,都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规范本单位的最低档工资因为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因此笔者建议把该条款中的选择关系改为并列关系,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试用期既是企业全面考察新录用职工的过程,也是新职工考察企业的双向过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当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并没有把试用期排除在服务期可约定范围之外,因此理论上一旦双方约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就可以向辞职的劳动者追讨培训费用;然而如此一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的权利又如何得以保障呢?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所以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把试用期包括在服务期之内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按此复函精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然而这一十五年前的复函效力如何仍值得商榷,故笔者建议今后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把试用期约定在服务期之内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同时这也提醒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后离职,用人单位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尽量不在试用期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2)如急需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劳动者仍处于试用期的,可协商缩短试用期
五、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6〕223号)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推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然而劳动部的这两个文件至今并未被废止,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的不一致可能为今后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阻碍,故笔者建议今后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这一问题试用期劳动合同4不管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按照法律规定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只是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相互考察时期,在这个期间,如果有一方不满意,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呢?针对这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我们一起来分析分析!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很明确地说,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即使是试用期,企业与员工都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法流程来解除合同,如果是在《劳动合法》实施之前(就是还没签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意解除劳务关系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就是已经签了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合法流程来具体而言,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合法形式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如果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必须提前3日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提出辞职,则可以按照合法流程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但是企业也不需要支付员工任何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离职,没有理由擅自离职的,员工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罚当但是,如果在试用期间,企业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形或者用不法手段逼迫员工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负担法律责任,企业也需要支付工半个月的经济补偿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的,员工如果在试用期间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企业制定的情形,企业同样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比如以下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如果员工在试用期有以上的情形,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和企业一致解除合同如果在试用期间,员工和企业双方都不满意,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协商解决!区别是如果是员工先提出解除合同,双方一致同意,那么企业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果是企业先提出解除合同,双方一致同意,那么企业需要支付员工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所以,不要以为试用期无所谓,这要签了合同,就必须按照法律流程走,不然可能惹上官司!试用期劳动合同
51、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试用期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试用期作出具体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开签订,如只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试用期后再继续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只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合同期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正式劳动合同
2、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但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附加条件,如约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确认为无效条款相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试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解除试用期合同另外,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试用期的工资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发布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反劳动法为前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称试用期属于不熟练劳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合同干脆规定没有工资这些做法,是违法的
4、关于招、接收费和培训费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往往录用之前收取试用者各项培训费、服装费、风险金等等,名目繁多而实际上,用人单位根本就未对试用者进行培训,也未发生其他费用,有的高达好几千元但是,未做几个月,用人单位就以各种理由逼迫试用者辞职,并不退还各种费用这种做法,是变相收取押金,是违法的
5、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上述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见习期是一种人事制度但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辞退相关的条款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6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乙方现居住地住址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即自年月日至年月0,其中试用期限为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休息休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元;其他工资形式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社会俣险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按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试用期劳动合同7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地址住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期限为O0使用提示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年,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O
二、试用期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第三条录用条件为O
三、工作内容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O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时制,具体为:第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第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五、劳动报酬第十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O第十一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保险福利待遇第十四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O
七、劳动纪律第十八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第二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H、经济补偿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试用期劳动合同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工作岗位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第三十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第三十三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第三十四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第三十五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在竞业限制期间甲o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支付方式为O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第三十九条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
十四、其他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H•■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一日试用期劳动合同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乡镇邮政编码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一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一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一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o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人社部、中国地震局联合召开会议表彰全国地震系统抗震救灾英雄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甲方因施工建设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第四条甲方采用以下第一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一元,试用期间工资一元甲方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一元,试用期间工资—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
(三)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O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第五条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俣护和劳动条件第六条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04对o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解除和终止第七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第八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试用期劳动合同9
一、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劳动者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二、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怎么办适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劳动者你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10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和本地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按照甲方关于公司新进各类人员均需试用的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试用合同
一、试用合同期限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上,有效期为个月______(天)
二、试用岗位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请乙方在工作岗位
三、月薪试用岗位根据双方事先之约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元,该项报酬包括所有补贴在内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1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义务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对试用期乙方因工伤亡,由甲方负担赔偿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就业保障的权利;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对试用状况不满意,请求辞职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a.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b.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c.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a.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b.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a.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b.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c.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试用期满,经以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员工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乙方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试用期甲方一般不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如乙方被正式录用,可补办有关险种,从试用期起算;1试用期,乙方请长病假天、事假团党委计超过天者,试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乙方有突出表现,可以要求甲方奖励;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的歧视
八、一般情况下,试用期间乙方岗位不得变更若需变更,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甲方乙方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试用期劳动合同11甲方—乙方—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3个月,自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甲方按月发放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工资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发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个月时,按月工资比例折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论处
八、乙方如在报到后工作时间不满一月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将扣除招聘、培训等费用后,按照1200元/月的标准发放报酬;若在职期间公司所发放物品有损坏或者遗失的,按照公司购进价格进行赔付
九、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二、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予以解雇或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应予以辞退处理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日期—试用期劳动合同12如大家所知,在试用期内,除了用人单位可以考核劳动者,我们劳动者也是可以考核用人单位的,那么,在这个互相考量的时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下面马上在下文为大家解答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都应包括试用期在内,而且计算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当包括试用期试用期相关规定“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试用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解答,综上可知,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如果仅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这也是不对的试用期劳动合同13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一个月,自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月—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1、乙方的岗位(工种)为部门职务
2、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3、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4、甲方聘用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甲方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税前劳动报酬,乙方应缴纳的所得税在每次发放报酬前由甲方代扣
5、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一、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二、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2、乙方必须尽职尽责完成甲方规定的劳动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任何与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业务、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己负责,同时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三、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五、保密义务协议期内,乙方须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使用甲方商业信息;协议期内以及协议终止后,乙方必须为甲方之一切商业信息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给予或转让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自愿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六、合同的终止以下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以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甲方将给予警告;如果在一次警告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的,甲方提前30日告知乙方,本合同即可提前终止
3、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4、对于非因
1、
2、3条的原因,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违约方在非违约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予改正的,非违约方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七其他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试用期劳动合同14甲方法定代表人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b.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c.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a.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b.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a.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b.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c.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继续支付乙方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工资,共元,于年月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元,于年月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年月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元
1、保密内容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补充说明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因为乙方现在还处在试用期内,三天内可以申请离职
九、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方(盖章):代表人年月日乙方(签名)年月日试用期劳动合同15甲方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个—月,自一年—月一日起至一年—月—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为,具体职责以甲方岗位说明书为准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标准为一元/月,其中包含基本工资—元/月,绩效工资—元/月,工资按月发放其他补助及特定岗位依照工作量计算的薪酬依照甲方薪酬制度执行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五、乙方在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的培训、食宿、交通等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在次月25日左右发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个月时,按基本工资结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论处
八、乙方如在报到后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被甲方解雇,按照基本工资计算报酬
九、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
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范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二、乙方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将在当月内与甲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缴纳养老保险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己知晓甲方的剑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日期日期签约日期签约地点试用期劳动合同3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许多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自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在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资双方关系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该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一些疏漏;加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规解释纷繁复杂,实务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见本文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21条)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浅见,希望能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得以厘清与修正
一、同一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能否分别约定试用期少数用人单位利用新招用人员表现积极的特点,为节约成本,不断“试用”不断解雇,甚至把“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假设有公司甲设有分支机构A、B、C分公司形式,都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出现以下情况时,甲公司与其分公司A、B、C之间,以及分公司A、B、C互相之间,是算同一用人单位,还是不同的用人单位?1劳动者王某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A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2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母公司甲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3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B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这涉及到对用人单位的理解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此解释,以上情形都可以作为不同用人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这对于劳动者是明显不利的,也违背了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等级,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从法律上讲,分公司是一个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应与母公司视作一个整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规避法律,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应明确将本公司与其分公司视作同一用人单位,不得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重新入职的劳动者能否重复约定试用期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一概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过于绝对化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如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这一点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找到根据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就可再次试用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做一个例外规定,即“离职一定期限以上的劳动者重新入职的除外”
三、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理解在以往的劳动关系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违法现象,就是有些单位滥用试用期,明明是短期用工,却约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利用试用期工资较低、劳动合同便于解除等特点,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对试用期工资进行规范,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特色,也广受舆论好评本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对该条文的具体含义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试用期工资⑴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