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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股权质押合同3篇股权质押合同1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称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份数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需要对质押权利进行公证、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甲方要求,到公证处和有关部门办理公证和质押登记,则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质权人出质人法定代表人出质共有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曰日期年月曰股权质押合同3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
1、甲方根据公司与贷款人银行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以及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以下称保证合同,编号),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权;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的章程、合同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公司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7甲方承诺,一旦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8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第二条质押物
2.1甲方将其对公司享有的%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3.1乙方代公司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0股权质押合同2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址)邮编电话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址)身份证号电话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股权,为按本合同(也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甲方接受乙方的要求并同意提供相应的典当款(当金)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债权数额(当金)及质押担保期限被担保债权数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质押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期限以当票为准)双方以当票作为交付款凭据,典当具体金额、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及续当凭证上予以确认,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由乙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期限以《续当凭证》为准,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内继续有效第二条典当费率、利率甲方根据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综合服务费在典当时预扣,月费率按计算;月利率按计算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第四条出质的权利乙方同意以出质给甲方第五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甲方要求进行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9、出质人承诺股权所在公司除银行征信系统可查的负债外无其他任何债务第六条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第七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2、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甲方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根据有关规定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权利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第九条权利凭证的返还
1、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当及时返还出质人的权利凭证
2、乙方应及时接收出质的权利凭证乙方不接收的,甲方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甲方均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息、费,并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逾期罚息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如实告知出质权利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况;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背书或者登记手续;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的权利;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3、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甲方有权聘请律师代理甲方向乙方追索,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综合费为止乙方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律师费用的最低限额为乙方拖欠甲方本息及综合费的3%(百分之三)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的约定可重复计算第十一条费用承担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双方签署的当票(当票编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续当凭证》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合同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本合同(当票、续当凭证、补充协议)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受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乙双方均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乙方未按期还款,甲方将依据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第十四条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