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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范文篇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范文1甲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乙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甲乙双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的内容(例如,租赁房屋合同,则写明甲方出租—房产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律师代理诉讼合同,则写明代理诉讼的案件名称)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条质量、数量等内容第四条价款或者酬金第五条违约责任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时间及条件(可以是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约定另外的生效时间)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份甲方—(签名或者盖章)乙方—(签名或者盖章)一年—月-日请你院结合以上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房屋出租人整体转让建筑物,不能独立于该建筑的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应予以支持房屋出租人委托拍卖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5条的规定,在拍卖七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参加拍卖竞拍的方式实现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由实际租用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为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5期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于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范文2甲方(出租方)地址电话乙方(承租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性别地址身份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1层,共(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第二条甲方已明确告知该房屋的地面承重限额为每平方米200公斤,双方约定该出租房屋用途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第三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四条:房屋月租金为(币)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第五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租金元整租金按季结算,由乙方于每季予缴租金用完之日的前10天向甲方予缴下一季度的租金第六条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第七条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乙方的装修遵“来修去丢”原则,甲方不予负责;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第八条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九条: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第十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如合同到期后或乙方违约至使甲方宣布解除本合同后,乙方遗留、存放在甲方出租房屋内的货物、设施,均视为乙方的抛弃物,甲方有权任意处置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欠租金或水、电费累计达半个月;无正当理由闲置达2个月;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未办理工商登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第十二条: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至使合同不能继使履行,本合同无条件终止,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第十三条: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如乙方欠缴租金,须按欠缴额的
0.5%/日交付滞纳金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及乙方交付首期租金后生效合同签定时,乙方同时向甲方交付水电费保证金叁佰元整,该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并双方结算帐目后退还甲方乙方年月日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范文3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巷、里)号座房号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用途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第三条租赁期限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房屋结构性问题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房屋非结构性问题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第八条其他约定乙方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需另行缴交乙方的物业管理费从年月日开始向物业管理处缴纳若甲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甲方需赔偿乙方壹个月租金;若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壹个月租金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广州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证件号码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范文4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18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当事人往往提出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
1、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2、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新的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两种不同的观点]多数意见认为承租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少数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购买权没有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年第1集第168—169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
二、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20__)民一他字第2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示的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经研究认为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