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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阚WE蛤高m发^中面做相关问题豚I策“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统筹安排、一体部署,点明教育对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作用与重要性,并提出“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目标、路径和方法发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对推动我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跨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推进产教融合深入发展工作情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提出要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以及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到《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产教融合、产学合作的改革方向;再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围绕“赋能”和“提升”提出5方面19条政策措施,通过试点、政策、资金三个抓手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着力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业体系、实训水平、融合深度,助力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每项政策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产教融合的高度重视和关心至此,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顶层制度设计基本形成
二、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一)缺乏可操作、协同性强的配套政策体系与评价机制,无法营造良好的产教融合发展环境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涵盖了指示、通知、意见、决定、法律等5槿类型政策类型虽呈多样化发展,但各自占比有所失衡,“通知”和“意见”占总量的85%,主要是对政策的实施进行引导,包含了实施目标、发展规划、行动方案、主要任务等,多为战略性政策和指导性政策,其中原则性条款和规则性条款较多,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措施,院校与企业可操作性不强另外,此前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涉及多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存在数量占比不高、协同力度不够的问题之前发文部门中教育部作为主导部门,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力度不足,职能与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导致产教融合政策文件中提到的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难以落实,无法为校企双方开展产教融合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最后,现阶段我国产教融合项目还未建立起科学、全面、有效的办学评价机制我国当前的产教融合尚未建立起有效引导学校专业设置与产业人才需求相匹配的评价机制,也难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评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无法满足用人单位辨别学员实践能力的要求,导致产、教两端产生错配,产教融合项目办学成效不理想,各方参与意愿减弱
(二)相关宣传引导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产教融合认知不足职业教育在社会各界心目中认可度仍然较低,社会群众对于我国当前产业结构、就业形势、人才需求以及职业教育开展成果认知不足,普遍认为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找不到出路、没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间接地影响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招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等问题此外,职业教育目前还存在各参与主体交流机会少、信息不流通、无法高效开展职业教育相关合作项目的情况在产教融合发展过程中,校企双方缺乏交流机会,地方政府与行业协会未能发挥出产业与职业教育之间的桥梁作用,校企间缺少稳定、有效的交流渠道,双方无法高效、准确地找到与自身需求相匹配的合作对象,增加了校企双方合作的难度,降低了校企双方开展产教融合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由于缺乏宣传推广,政策文件中提出的产教融合专业发展方向与建议难以对产教融合项目起到应有的引导作用
(三)公办院校校企合作创新性受限,混合所有制改革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此前我国出台的发展职业教育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出职业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要求但目前多主体的“疑虑”与“抵触”、相关法律的“缺失”与“冲突”、产权交易与保护的“不畅”与“不易”等仍然制约着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的深入发展一是政府主管部门担心社会资本的介入导致职业院校产权评估难度增大,以及造成国有资本侵蚀和流失公办职业院校产权本身因其复杂的产权类型和结构而不易评估,加上长期以来国家对公办院校产权评估尚未形成规范,导致其累积了诸多产权不明晰的问题混合所有制办学意味着不同所有制属性资本进行产权层面的混合,必然涉及院校产权交易和流通,无疑又加大了混合所有制院校资产评估的难度同时,社会资本的介入可能导致职业院校原有国有资本的侵蚀和流失,从而造成政府因改革而丧失对公办院校的掌控力,削弱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二是院校担心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丧失其在财政拨款、项目申报、教职工福利、管理人员行政待遇等方面的原有优势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缺乏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律表述,一些关键性问题尚未明确,且涉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实施程序性方面的法律,如《公司法》等同样未对其进行表述和说明加之现有的一些法律条文与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出现冲突,公办院校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办学后,面临因无法符合针对公办院校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而难以定性为公办院校的风险,而因其享受国家财政性经费拨款又无法定性为民办院校,导致处境尴尬三是企业担心投资收益难以确保目前我国教育市场的准入、交易以及竞争规则和退出机制等尚不完善,投资人的权益维护、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混合形式以及双方产权的界定方式等,均缺乏明确的法律说明,社会资本在教育行业可操作空间线条不清晰,企业在投资时存在担忧由于企业的经营目的是盈利,而院校则是以育人为目的,对于成本、利润等不够关心,企业所获得利益回报难以保障,参与意愿不强
(四)民办院校受到区别对待,无法得到应有的扶持力度现阶段,民办职业院校在发展的进程中,受到诸多社会、政治、政策、经济、技术等宏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为了解决民办职业院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虽然相继颁布实施了一些支持民办职业院校发展的政策,但受到社会、经济、技术等条件的限制,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政策无法落实到位,资源配置严重不足,问题得不到解决一是生源不足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对高等教育需求发生重大变化,高校大规模扩招,不断挤占民办职业院校生源,再加上近年来新设立的职业院校逐年增加,导致民办职业院校招生竞争加剧,部分民办职业院校面临低报考率、低报到率的严峻形势二是考生和家长要求越来越高由于现阶段可供考生和家长选择的院校不断增加,因此择校时对于校园基础设施建1ft、师资力量、地理位置等要求越来越高部分民办职业院校由于创办时间较晚、师资力量有限、地理位置不佳等原因导致自身条件和优势不足,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品牌效应和社会认可度,对考生和家长的吸引力不足,失去生源和经济收入三是政府支持力度不足在许多方面“民办”与“公办”的待遇相差甚远,在政策扶持和财政支持上公办职业院校能获得更多优厚的待遇,给予公办职业院校足够的生均拨款和项目支持,在教师编制上公办职业院校也给予足够的比例数对此,不仅民办职业院校无法享受这些待遇,民办职业院校任教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也都存在较大差别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民办职业院校要获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获得来自政府或社会各界的资金、土地、人才等支持,否则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
(五)无法满足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目的,导致企业参与意愿较弱从经营目的来看,相比院校以育人为目的,企业以实现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目标,多数企业更关注校企合作的投入产出比和短期成效企业在提供设备、场地以及工程师等资源时无疑需要承担巨大的成本压力,尤其是企业提供各项资源用于生产以外的活动,导致企业支付了设备、场地的购置成本以及工程师等人员的雇佣成本,却无法因此获得应有的收益回报此前鼓励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相关政策中,对于企业的激励措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且财政、税收等补贴力度不足,难以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用于弥补企业的投入,对于帮助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作用不明显,企业缺乏对产教融合长期投入的内生动力,参与意愿不强从培养成果来看,职业教育育人周期相比从人才市场招聘培养周期较长,无法在短期内为企业提供生产力并且企业付出前期培养成本后,学员在毕业后依然存在去其他城市发展或是入职其他企业的情况,导致企业“竹篮打水一场空二增加了企业的风险反观企业从人才市场招聘员工后,虽然需要进行试用考核等,但在此过程中员工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而经过试用期,企业也可以更好地判断新员工的个人能力与工作态度,以此来决定新员工的去留,且从人才市场招聘来的员工留存意愿也更高
三、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对策与建议2023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验交流现场会上发布了50个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典型案例,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4个案例入选,案例主体既包含地方政府,也囊括了学校与企业,数量并列全国第一随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就入选的4个案例进行分享和解析,讲述其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动产教融合深入发展的具体经验做法通过参考各类文献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实际案例,针对上文总结的难点,为促进各主体参与意愿、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健全办学评价机制一是提高各政府部门协同性,提高工作流畅性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通过成立产教融合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协同支持推进产教融合深入发展,制定组合扶持政策参考广州市实际案例,各地方政府应尽快建立产教融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通过加强部门协同性、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顺畅,提高各项政策落地的效率二是完善相关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广州市政府各部门通过出台各类政策指引,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落实各项优惠,推进产教融合深入发展各地方政府应主动对接校企,通过调研交流发现政策落地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地研究并出台相关实施方案或政策指引,细化具体措施,让学校与企业更好地学习、理解、应用政策文件中提到的各项扶持措施,避免产教融合政策文件落地存在实施方法“模糊”的情况三是建立健全权威性强、认可度高的评价机制首先,建议国家将地方政府促进产教融合政策、文件和制度落地情况纳入政府问责和评价体系之中,督促各地方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其次,地方政府部门应联合各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针对院校的产教融合评价指标体系,出台专门的产教融合项目评价方案,围绕产教融合发展方向和目标,在产教融合项目专业设置与学员实践能力等方面制定详细具体的考评标准,确保产教融合项目人才产出紧贴产业需求最后,地方政府还应联合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在企业信用评级和综合评价中,增加产教融合项目评价项,针对企业对产教融合项目的支持和办学成效等,对企业参与产教融合项目的广度、深度、力度和效果进行评价通过建立更加全面、系统的多主体评价机制,推动各主体深度参与,切实提高产教融合办学效果
(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促进各方积极参与今天的中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教育高质量发展不仅事关人口素质提升,更是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新时代十年,中国职业教育体系累计为各行各业培养输送6100余万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这些身怀一技之长的毕业生们去往了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成为支撑国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中国制造和服务水平提升的青年力量在此基础上,各参与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宣传工作,推广成功案例,转变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固有观念通过宣传推广我国现阶段产业发展结构、人才需求方向、就业创业形势以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开展成效与成功案例、成才实例,提高社会各界对产教融合的认知与信心,有序推动人民群众与用人单位转变对职业教育的固有观念,增加产教融合项目社会认可度,提高学员就业率通过宣传成功案例,也可以为各主体合作开展产教融合项目提供方式、方向和方法,提高各主体开展产教融合项目的积极性与便利性同时,地方政府与行业协会还应组建交流平台,定期举办交流会等,增加各参与主体交流机会如地方政府牵头建立产教融合行业协会,搭建政府部门、各类企业、职业院校、产业协会的沟通桥梁,并赋予协会指导本地产教融合培育、建设、发展的职责,促进产教融合深入发展协会可通过定期举办本地校企交流会,促进校企双方交流,协助院校理清产业、企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并帮助企业发现可以帮助其突破技术瓶颈与解决人才难题的院校,以此来推动校企双方增加合作机会、提高合作效率、保障合作质量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还可通过定期举办发布会、培训会等方式广泛宣传产教融合相关政策文件与措施的发布信息与政策解读,让参与主体能够尝至『甜头”,让各项激励措施可以落在实处
(三)打消各方担忧顾虑,加大扶持补贴力度一是打消公办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顾虑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体系,解决政、校、企在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积极推进企业与职业学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鼓励企业,尤其是教育、培训行业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的投资、办学和托管如鼓励院校和企业在体制机制创新、人员管理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企业领导进入学校理事会和领导班子任职、院校领导和教师进入企业挂职,校企双方共同参与研究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实习实训等,打造灵活的办学体制,充分调动校企合作热情并同时做好校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改革合规性和各方主体利益,促进校企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二是提高民办教育补贴力度首先,政府部门应着力提高民办院校建设发展相关政策扶持措施,建立起民办院校和公办院校享有同等待遇的公平机制如给予民办职业院校一定比例的教师编制数,同时给民办职业院校提供一定比例的“生均拨款”,并从土地使用、利息补贴等方面进行政策扶持,降低民办院校经营成本,避免民办院校在发展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所造成的风险其次,通过出台监管评价体系和激励扶持机制,将办学质量、人才培养水平、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中,保障民办职业院校教学质量,提高民办职业院校社会认可度根据评价结果对民办职业院校进行奖励和补贴,加大对民办职业院校专项资金支持的力度最后,还应保障民办职业院校教师权益,各方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政策中规定的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清理并纠正政府部门各类对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的不对等政策,在职称评聘、申报课题、科研项目和在职学习培训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安排落实三是保障企业经济利益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健全教育市场的准入、交易和退出机制,打消企业投资顾虑,同时探索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人、财、物、土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根据办学成效评价向职业院校、企业提供各方面奖励、补贴,激励企业主动参与产教融合建设与发展创新工作地方政府可根据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过程中所提供的场地、设儒、人员等给予相应的补贴,如场地与设备的购置、损耗补贴和人员的薪资补贴,减少企业负担和成本此外,政府主管部门还可牵头推动产教融合项目各主体方签订具有法律规范的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在产教融合项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完善相应管理制度,为企业参与产教融合项目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