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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设立的一类他物权,一经设定,即具有对抗所有权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性与物权性的限制,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因法定原因而消灭,发包方即不得收回原《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都作了严格限制,如原《物权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J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J而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上述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了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措施一是补充、明确了在农户进城以前,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二是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予以引导支持既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还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如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同时,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协商确定,或者请有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总之,根据本条规定,除非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家庭还存在,发包人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比如,承包人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或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人进城务工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