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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的把握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宪法》第1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这一宪法原则,本条第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1行使”理解本原则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首先,民事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民事审判;其次,民事审判权也不是人民法院的某个审判庭或者审判员个人的权力,而是整个人民法院享有的权力,审判庭和审判员只能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进行民事审判
(二)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关系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实现,只能由法律授权的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里所讲的机关,是指法律赋予审判权以外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有些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监督权、调查权,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享有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国家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享有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权,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和处罚权,但这些权力不同于审判权这些机关都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行使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行使的审判权这里所讲的团体,是指各政党、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这里讲的个人,是指一切公民,包括下至普通公民上至国家领导人的一切个人如果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行使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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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个程序就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